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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条款案件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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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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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条款案件宣判

中新网南昌1月4日电 (记者李韵涵)1月4日,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在该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公益诉讼起诉人浮梁县人民检察院与被告浙江海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蓝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并当庭宣判。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条款的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3月3日至同年7月31日期间,被告海蓝公司生产部经理吴某民将公司生产的硫酸钠废液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吴某良处理,吴某良又雇请李某贤将30车1124.1吨硫酸钠废液运输到浮梁县寿安镇八角井、浮梁县湘湖镇洞口村的山上倾倒,造成了浮梁县寿安镇八角井周边约8.08亩范围内环境和浮梁县湘湖镇洞口村洞口组的地表水受到污染,妨碍了当地1000余名群众饮用水。

法院认为,被告海蓝公司生产部经理吴某民非法处理公司生产的硫酸钠废液,其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被告海蓝公司应当为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侵权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第1232条(新设法律规范)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条款的案件。该案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浮梁县人民法院管辖,系景德镇市首例跨省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案件宣判后,被告海蓝公司认识到由于自身环境保护观念的淡薄给浮梁的绿水青山造成了巨大损害,给当地居民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妨碍,表示真诚悔过道歉、服从判决,不上诉,并全部支付修复性费用及惩罚性赔款用于生态环境修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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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王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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