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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等超标,被环境厅罚款壹佰万元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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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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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等超标,被环境厅罚款壹佰万元

鲁环罚字〔2020〕8号

当事人名称:枣庄联丰焦电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枣庄市市中区税郭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金香

我厅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将脱硫水池溢流水、冲洗废水、宿舍和食堂生活污水、雨水等水污染物通过厂内北侧、西侧沟渠排入厂区西南1处无防渗措施的坑塘内。经检测,坑塘内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超标1.12倍,氨氮浓度超标74.2倍,挥发酚超标0.72倍。

以上事实,有执法人员2019年10月18日、19日和28日拍摄的视频、照片,2019年10月2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9年10月28日和11月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枣庄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厅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鲁环罚告字〔2020〕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厅2020年1月21日下达的《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鲁环罚告字〔2020〕2号)和你单位2020年2月5日签收的《山东省生态环境厅送达回执》等为证。

2020年2月6日,你单位向我厅提出《关于免除行政处罚的申请》,主要提出两点申辩意见:1.企业加大投资力度,积极进行整改;2.为支持环保工作,企业已决定停产关闭。综上,申请免除行政处罚。

你单位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你单位未对违法事实提出异议。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本案中渗坑形成时间长、面积大,坑塘内水体超标因子多、倍数高。案件违法情节事实清楚、情节严重,不符合免于处罚的情形。经集体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要求, 我厅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万元,对你单位申请免于处罚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告知单登录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统缴平台或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及时告知我厅代开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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