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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中的消费陷阱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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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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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直播带货中的消费陷阱

直播带货中的消费陷阱

案件背景

近几年直播行业快速发展,直播界的佼佼者李佳琦、薇娅的成功以及疫情之下直播带货这种新业态显现出来的优势,让越来越多的明星也加入到直播带货的阵营,除了明星之外,由于直播带货的门槛低,普通人也可以成为主播,通过长期的直播积攒人气获得较高的流量后,又可以以直播带货的模式实现流量变现。网络主播进行直播带货俨然已成为各大直播平台的重点营销渠道,这种新模式的迅速发展裹挟着诸多消费陷阱,也引发了很多法律纷争。

比如2020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王某某诉许某某及某网络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就是一起因网络直播带货引发的纠纷案。

案件经过

许某某是在某网络公司运营的短视频直播平台的注册用户,截止2019年6月拥有20多万的粉丝,其通过该平台账户开通的直播功能对外进行直播活动,王某某是许某某的粉丝,平时经常观看许某某的直播。

2019年5月28日0时许,许某某使用其账号进行直播活动,并在直播时称自己有部闲置的二手iPhoneXsMax手机想要转让,并称如有意可添加其个人主页资料中的微信号联系。王某某恰好在观看许某某的这场直播,便在当日1时20分许主动添加了许某某的微信,跟许某某沟通购买手机事宜。许某某称手机功能没问题,没有发票,并按照王某某的要求拍摄了苹果手机上“关于本机”页面信息发送给王某某,王某某在苹果官网查验序列号后,将双方约定的4000元购机款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了许某某。

次日,许某某通过顺丰快递将手机寄送给王某某。王某某在收到手机后发现手机存在分辨率低、手机严重发热、不能正常下载东西等问题,与正品苹果手机存在差异,于是通过微信向许某某表示手机是假的,自己要退货,但许某某回复等找到下一个人,让王某某再帮她把手机发过去。王某某坚持要求退款退货,后许某某将王某某的微信号拉黑。

为了维权,王某某按照手机的发货地址去到外地寻找许某某未果后,将许某某和该网络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其与许某某的网络购物合同,并要求许某某退还货款、三倍赔偿,另要求许某某及该网络公司赔偿其快递费、交通费等合理开支。

本案的判决结果支持了王某某解除合同、要求退还货款、三倍赔偿的请求,关于赔偿合理开支问题,仅支持了许某某对王某某的合理开支进行赔偿,而该网络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由于已尽到相应法律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这个案件是直播带货模式引发的众多法律纠纷中的缩影,我们也可管中窥豹,发现直播带货行业存在的消费陷阱以及虚假宣传、销量造假、产品质量没有保障、后续服务跟不上等诸多问题。

而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思考下面几个问题:第一、像网络主播许某某这类群体是否具有经营者的身份?这关系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能否要求三倍赔偿。第二、运营直播平台的这类公司是否需要负法律责任?这关系到法律责任主体的明确。第三、如何防范直播带货的风险,监管之手如何对直播带货发力?这关系到直播行业是否能够良性、有序发展。

在本案中法院认定了许某某的经营者身份,并将许某某利用直播导流用户私下交易的行为认定为经营行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关于许某某这类群体是否属于经营者,该法并未明确,但其指出了经营者需满足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要素,另根据我国《电子商务法》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界定,其将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纳入到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畴。

也就是说,是否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是认定许某某这类群体是否具有经营者身份的关键,除此之外,还要通过查证网络主播是否对销售的商品具有所有权来区分其是经营者还是广告代言人。本案中许某某享有对案涉苹果手机的所有权,并且实施了通过网络销售商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者。而本案中法院并没有判决快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运营直播平台的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我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2020年11月6日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在第二条压实有关主体法律责任的部分中,根据网络平台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差异为其设定了不同的责任和义务,比如网络平台为商品经营者或网络直播者提供付费导流等服务,对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进行宣传、推广,构成商业广告的,应按照《广告法》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或广告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最后,关于对直播带货行业的规范和监管问题,除了尽快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外,还要加强行业自律,优化直播带货行业环境,实现行业内部的优胜劣汰。2020年7月1日起,中国广告协会发布的《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正式实施,这也是是国内第一个关于网络视频营销活动的专门自律规范。行业自律更高效、便捷,直播带货行业的长足发展离不开良好的行业自律。此外,对于直播带货行业的监管,在坚持包容审慎的前提下更应形成多位一体的、适用于直播带货新业态的创新型监管制度,以促进网络营销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作者: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 张起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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