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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优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珠水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李晨、李冰洁、广州大华能源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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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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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大优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珠水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李晨、李冰洁、广州大华能源有限公司:

  广州市中级作出的(2014)穗中法金民初字第19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一审受理费义务,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执行人员姓名。

  根据《最高关于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第一条的,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可以采取消费措施,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根据《最高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第一条的,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等方法妨碍、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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