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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按新名录!元旦前完成初报!江西关于做好危废名录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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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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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即日起按新名录!元旦前完成初报!江西关于做好危废名录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赣环固体〔2020106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各相关单位:

2020年11月25日,生态环境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新名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 号)(以下简称“旧名录”)同时废止。为做好新、旧名录衔接,规范有序做好我省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省内产废企业、经营企业应切实承担起危险废物管理主体责任,认真学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新名录,并对照新名录从生产工艺、污染防治等方面全面梳理分析并明确本企业危险废物产生情况、代码特性和内部管理流程。相关企业应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等管理制度,及时在省危险废物监管平台更新危险废物代码、经营类别等信息。2020年度申报登记仍按旧名录申报执行,根据国家危险废物信息化工作安排,及时完成省监管平台新、旧名录调整,届时管理计划、转移联单,申报登记等需在省监管平台办理的业务均按照新名录要求执行。省内经营企业根据许可证分级审批管理要求,向对应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并许可证变更后,按照新名录要求在省危险废物监管平台办理相关业务。

二、危险废物许可证管理事项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请结合2020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情况,指导本辖区需变更危险废物许可证的经营企业按照新名录重新核定危险废物代码、经营类别,认真审核企业提交的申请报告(附件1)、申请表(附件2)以及电子版的环评报告书、环评批复、验收批复等材料并出具初审意见,以设区市为单位将上述材料报送省厅。2020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不达标的企业,需完成整改后再将相关材料报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原则上,各地于2021年1月1日前完成辖区内经营单位初审报送工作,可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分批次报送

即日起,新申请、延续、换发危险废物许可证办理按原有规定执行,危险废物代码、经营类别以新名录进行核定。医疗废物许可证、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变更工作参照执行。

三、危险废物转移管理事项

由于危险废物许可证变更工作有一定的时间跨度,为确保期间危险废物转移有序进行,明确以下要求:即日起,拟跨省转出危险废物的产废企业,按新名录进行申报(可同时注明旧名录类别、代码);拟接受外省转入危险废物的经营企业,危险废物许可证变更期间可同时以新、旧名录类别、代码办理业务,属同一类废物的予以办理,许可证变更后以新名录为准。省内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参照执行。

四、新名录中危险废物类别增删管理事项

请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认真学习、宣传新名录危险废物类别增加、删除有关内容(如删除的252-015-11等,新增的321-032-48、321-034-48等),根据企业危险废物实际产生情况调整更新重点监管企业名单。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及时将产废企业、经营企业名录及基本情况报我厅备案,并在政府网站发布相应级别的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五、豁免管理清单事项

新名录新增豁免16个种类危险废物,对豁免条件和豁免内容进行了细化调整。需注意,豁免管理清单中所列危险废物并没有豁免其危险废物属性,仅豁免了危险废物特定环节的部分管理要求,豁免的内容仅限于满足所列豁免条件下列明的内容。不满足豁免条件的以及在豁免环节以外环节,仍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

附件:1.关于办理危险废物许可证变更的申请

2.危险废物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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