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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营业执照可以不缴纳环境行政处罚的罚款吗?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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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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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企业注销营业执照可以不缴纳环境行政处罚的罚款吗?

案情简介

镇江市丹徒区某家具公司因烤漆房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生产的废气直接排出外环境被环保部门立案查处,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局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15万元。之后,该企业未履行罚款缴纳义务。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是法院在执行立案后,发现该企业已于2019年8月9日在镇江市丹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注销登记。

处理结果

环保部门接报后,对该公司注销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该家具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于是环保部门依法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被执行人为该公司的3位股东,对该家具公司的罚款15万元和加处罚款15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裁定后,向企业3位股东送达了执行文书。

案件启示

该公司不履行罚款缴纳义务,虽在强制执行阶段已进行了注销,但注销程序不合法,还是没能逃避罚款缴纳的义务,企业股东要承担法律后果,将被采取“限制高消费”的严厉措施。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缴纳罚款。

法条链接

1.《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

被予以行政处罚情形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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