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环境厅等:关于开展2020年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专项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0年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专项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陕环监测函〔2020〕57号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2020年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督查抽查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0〕514号)有关要求,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联合开展2020年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专项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办发〔2018〕29号)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陕环办发〔2018〕36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和竣工验收监测、排污单位挥发性有机物(VOCs)日常监测弄虚作假行为,有效遏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问题,营造诚实守信的监测氛围,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客观。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陕西省境内已获得资质认定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具体受检机构名单由两部门随机抽取。
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资质认定有效期和监测能力范围、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标准物质使用、监测报告和原始记录等情况。重点检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和竣工验收监测报告、排污单位涉及VOCs有组织与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报告等内容。
三、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监督抽查采用现场核查方式进行。11月20日前,完成现场核查。11月25日前,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汇总,形成专题报告。11月30日前,向生态环境部书面报送典型案例查处情况、监督检查总结报告。
四、人员安排
现场监督检查组由5人组成,包括1名组长(由省级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承担)和2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或行业专家,1名机构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和1名市场监管部门的观察员。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生态环境监测质量意识,认真配合做好专项监督检查实施,确保顺利完成专项监督抽查工作。
(二)严守工作纪律。专项监督抽查工作应秉持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礼品等,不得参加被检查机构组织的任何形式的宴请等。
(三)规范处理程序。对在专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处理意见,移交各市(区)生态环境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各市(区)处理情况应在规定时限内分别向省生态环境厅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四)依法从严处罚。严厉打击未经检验检测出具监测数据与结果、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与报告、未按规定采样等严重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监测不规范或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责令整改、罚款或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联系方式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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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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