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化工园区(集聚区)评价认定结果
关于浙江省化工园区(集聚区)评价认定结果的公示
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园区评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经信材料〔2020〕101号)要求,通过前期各市初审、专家评审及现场核查等环节,现将拟通过认定为合格园区和培育园区的名单予以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对拟提名园区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经信厅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为便于核实查证,确保客观公正处理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和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凡匿名、冒名或超出期限的异议不予受理。
公示期: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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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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