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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未批先建,又有未验先投,却只处罚未验先投,为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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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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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既有未批先建,又有未验先投,却只处罚未验先投,为啥?

2020年海南省第一期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琼中某家具有限公司未验先投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4月期间,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大队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琼中某家具有限公司木材加工项目在未依法取得环评审批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2020年4月3日,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未批先建”和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同时责令该公司在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审批手续和建设项目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不得投入生产、不得进行木材加工作业。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在未依法取得环评审批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查明该公司于2011年5月期间建设,同年建成投产,其“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发生于2011年,终了于2011年,至案发时已超过二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已超过二年处罚时限的“未批先建”不予行政处罚。但该公司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依法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至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追究该公司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违法责任。2020年4月27日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人民币20.025万元。目前该公司已缴纳罚款,并积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项目验收。

三、案件启示

(一)尊重历史,着眼实际。在查明该公司违法行为的同时也注重收集企业从轻处罚方面证据。最终查明该项目建成于2011年,于2011年投产至今的事实。并尊重该公司“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已超过两年处罚时限的历史事实,只对其一直处于延续状态的“未验先投”实际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做到不枉不纵。

(二)精准执法既保证法律效果也兼顾社会效果。考虑到该案违法情节轻微,未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恶劣影响,立案调查后积极主动配合整改和调查,并已向县生态环境局上报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有积极改正和配合调查情节,同时根据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重点企业复工复产五条措施的通知》,该公司属于琼中县新冠疫情期间重点扶持复工复产企业之一。结合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支持措施的通知》要求,对疫情期间企业违反环境管理要求但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对该企业从轻处罚,并督促其办理相关手续体现了教育与处罚、服务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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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殿下夺爱萝莉往哪跑
  • 编辑:王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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