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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擅自撕毁封条生产!知道封条的意义吗?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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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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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浙江:擅自撕毁封条生产!知道封条的意义吗?

案情简介

2020年 4月7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诸暨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位于诸暨市陶朱街道丰兴路的某建材公司进行检查。

▲4月7日现场检查照片

该企业主要从事多孔砖生产项目,共有2条隧道窑生产线。主要生产工艺为粘土、煤渣--破碎粉碎-调泥成型--烘干烘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碱液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烟囱高空排放。

▲企业废气设施未正常运行

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工人正在对废气处理装置进行调试,该废气处理设施未能正常运行,炉窑内已经开始进行烧砖。

执法人员当即对该公司立案调查,并对炉窑进炉阀门控制柜进行了查封。

▲对企业控制柜进行查封(4月7日)

4月17日,执法人员再次前往该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从事调试生产,进炉窑口有多板已制模完成的砖等待进窑,密内有砖正在烧制,进窑控制柜柜门上的封条已被撕破,控制柜内阀门上的封条已被破坏,阀门已处于开启状态,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

▲4月17日 ,企业正在进行生产

▲4月17日,企业炉窑已开启

经调查,该封条由企业厂长授意工人撕毁。5月27日,执法人员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

▲控制板上封条被撕毁(4月17日)

▲企业电机控制柜已打开,电源开关开启(4月17日)

法律分析

该企业 废气处理设施未能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该规定对企业部分设施进行了查封。

企业 撕毁封条的行为违法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对就地查封的设施、设备,排污者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己查封的设施、设备”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排污者阻碍执法、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隐藏、转移、变卖、启用己查封的设施、设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之规定,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企业属于二次违法。在前期因违法被执法人员实施查封后,没有认识到错误,反而撕毁封条,再次发生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依法采用更有效的措施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惩处。本案中,执法人员将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惩处,对其他企业形成强有力的震慑,很好地维护了法律的威严,也加深了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联合打击的合作深度。

信息来源:法规处

编辑:王 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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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描写人物外貌的作文
  • 编辑:王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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