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无法在密闭空间进行的VOCs生产经营活动,咋办?
信件标题:关于VOC治理的范围界定
来信日期:2020-07-17
信件内容:
根据《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设置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并保持其正常使用;是否理解只要使用含VOC的物料进行生产经营且产生VOC废气的都必须密闭,收集和处理?和使用的物料的VOC含量没有关系?而且第九十五条也有对应的法律责任。而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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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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