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主体经营变更,环评手续和排污许可证是否需要变更?
主题:
建筑物主体经营变更,环评手续和排污许可证是否需要变更
内容:
B公司和C公司同在一个园区内,因C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B公司将一栋建筑物厂房D转给C公司经营,建筑物 D的主体发生变化,经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咨询,他们不开具其中一栋建筑物D的主体转让证明,建筑物D已取得独立的环评手续和污染物排放量。C公司承接建筑物D后,其项目的工艺、性质、设施、规模、地点均未改变,B公司是否不需要再重新办理建筑物 D的环评手续,如果可以继续使用原环评手续,环保部门是否可以出具证明文件同意该项目的环评手续不需要重新办理,依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即可。感谢!
答复单位: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答复内容:
您好, 若拟转让公司尚未注销,且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等均保持不变,仅项目实施的主体发生变化,则无需重办理新环评,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仍按原环评及批复执行,并按要求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完善应急预案备案等环保手续。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以及因排污单位原因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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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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