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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废物合规性处置及排污许可管理问题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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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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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危险废物合规性处置及排污许可管理问题

企业有少量危险废物产生,由于量太少,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公司不愿意签处置协议怎么办?能否自行处置?在排污许可证申请时应如何填报?

1、危险废物合规性处置

(1)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根据上述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无论危险废物产生量多少,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2) 根据《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云环通〔2015 〕244 号)规定,不能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必须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完善相关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合同。

2、危险废物排污许可管理要求

(1)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九)分步实现排污许可全覆盖”明确:排污许可证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并依法逐步纳入其他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第八条进一步明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等各类污染物的排放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

《关于发布排污许可证承诺书样本、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和排污许可证格式的通知》(环规财〔2018〕80号)明确,固体废弃物和噪声属于信息登记,不属于许可事项内容 。

(2) 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登记其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相关信息。国家依法明确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后,从其规定。

3、产生工业固定废物的单位不能依法贮存、利用、处置其产生的工业固废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见附录)。

附录:4 月29 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获通过,自2020 年9 月1 日起施行。新旧法涉及罚款的内容如下:

违法行为 现行法律罚则 修订案罚则 产生、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固体废物产生、利用、处置等信息的; 无 5-20万元罚款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管理所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的; 无 10-100万元罚款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无 10-100万元罚款 1-10万元罚款 10-100万元罚款 不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 无 10-100万元罚款 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无 所需处置费用三至五倍罚款,20万起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2-20万元罚款 所需处置费用三至五倍罚款,20万起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2-20万元罚款 10-100万元罚款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1-10万元罚款 10-100万元罚款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1-10万元罚款 10-100万元罚款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1-10万元罚款 10-100万元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 无 责令退运,50万-500万元罚款 未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限产或停产,50万-200万元罚款 无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业或关闭,100万-500万元罚款

随着环评制度的改革,环评机构职能转变,向环境服务发展,大部分环评机构陆续开展环境服务即环保管家服务。生态环境部出台《关于积极发挥环境保护作用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工业园区聘请第三方专业环保服务公司作为“环保管家”。《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提出:“鼓励第三方治理单位提供包括环境污染问题诊断、污染治理方案编制、污染物排放监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营及维护等活动在内的环境综合服务“,为第三方服务公司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为了提高环保管家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明确环保管家职责和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模式,指导环保管家开展日常工作,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对象的满意度,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职业资格认证培训中心联合北京中企润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特举办 “生态环境综合服务暨环保管家精讲培训班”

一、课程设置(培训方式)及报名截至日期

1、培训方式:网上授课

2、培训时间:2020年7月23日~24日;

3、报名截至日期:2020年7月22日(报名后需在三个工作日内汇款)。

二、培训对象

1、环评、环境监测、检测、咨询、运维等第三方服务机构

2、污(废)水治理、大气(废气)治理、固(危)废治理、土壤及地下水评估修复、黑臭水体及生态修复、废旧矿山生态修复等服务机构

3、各生产型排污企业有关负责人

4、环境科研机构、院校

5、各级环保部门相关工作人员

6、环保设备生产厂家

7、有意愿从事环保行业人员

三、培训内容

第一讲 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改革

1、生态文明体制建设的发展

2、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

3、新《环保法》规定的环境保护责任

4、 企业污染防治责任与风险

5、 十八大后“第三方服务”服务体制改革

第二讲 第三方服务市场与“环保管家”

1、 “第三方服务”的市场趋势

2、 “环保管家”的服务模式创新

3、 排污许可证的第三方服务

4、 污染治理设施管理与运行社会化服务

5、 “环保管家”案例分析

第三讲 环评制度的自主化管理体制改革

1、《环境影响评价法》(修订)的解读

2、《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的解读

3、《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解读

4、建设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环境监管

5、第三方在环评验收过程的服务

第四讲 企业自行监测制度

1、企业自行监测制度的实施(法律、制度与技术规范)

2、企业自行监测的主体和第三方服务责任

3、自行监测机构的资质和第三方服务

第五讲 环境税费制度的改革

1、《环境税法》及相关文件解读

2、税费平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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