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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布设和采样制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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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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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布设和采样制样(1)

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布设和采样制样系列文章一共有3篇,分别为: 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要点分析、土壤样品采集技术要点分析、土壤环境样品制备流转与保存技术要点分析。

本文为系列文章的 第1篇,内容整理自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编写的《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要点分析》一书。本文主要内容为:1、基本概念;2、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布设原则;3、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布设要求;4、土壤环境风险监控点位布设要求;5、土壤环境监测点位数量。

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要点分析

1 基本概念

1.1 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

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是基于不同土地利用类型土壤(耕地、林地、草地和未利用地等)所布设的、以客观准确反映国家或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变化规律为主要目标的监测点位,同时服务于国家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考核,也可为各土壤专项调查(详查)服务。

1.2 土壤环境风险监控点位

土壤环境风险监控点位是指在已经污染或可能有污染的土壤环境风险源(污染源)及其周边和敏感区域所布设的点位,满足土壤环境监管的特定目标需求。通过监控点位的监测,发现问题、支撑管理,同时按照污染程度,分级管理、监控变化。土壤环境风险源主要包括土壤环境重点行业企业、矿山和固废处理处置场等;敏感区域主要包括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和果蔬菜种植基地。

1.3 重点行业企业

重点行业企业是指列入土壤环境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由国家和各地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包括《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确定的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和制革8个行业以及铅蓄电池等行业。

2 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布设原则

2.1 科学性和可行性

布设技术方法首先得科学合理,同时也应考虑现实基础,确保技术方法可以实现。

2.2 代表性和经济性

在满足监测目的及需求的基础上,在经费、点位数量和代表性三方面取得平衡。

2.3 继承性和发展性

监测区域有历史监测点位则尽可能使用原点位,同时根据当前土壤环境监管需求,新增布设监测点位。

2.4 普遍性和特殊性

布点技术方法具有普遍适用性,但个别规定可以依据监测区域的环境特点和地形地貌特征等进行适当调整。

2.5 稳定性和动态性

点位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允许进行调整;当点位不适应监测管理需求时,可进行动态调整。

3 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布设要求

3.1 点位布设

3.1.1 网格设定

针对监测区域耕地、林草地土壤分布状况,研究其土壤污染物含量及其空间变异特征,设定适宜的监测网格(如国家尺度上耕地监测网格可划定为8km×8km),采用网格布点法布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

3.1.2 网格筛选

将划定好的网格数据叠加监测区域土地利用现状图层,计算网格内耕地面积和林草地面积,按照面积占优法筛选出耕地和林草地面积超过一定比例的网格(对于土地利用破碎化的地区,可降低筛选比例),从而得到监测区域内需布设监测点位的网格,网格中心点即为初始点位。

3.1.3 利用GIS技术设置4个限制条件

(1)利用土地利用解译数据提取监测区域水系图层;

(2)利用交通路网数据生成监测区域内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各150m缓冲区图层;

(3)利用污染源点位数据生成监测区域内污染源600m缓冲区图层;

(4)利用遥感解译数据,生成监测区域内居住用地300m缓冲区图层。

将上述得到的4个图层融合后与筛选网格相叠加,生成可布区域。将初始点位调整至可布区域最合适位置。

3.1.4 叠加土壤类型

将调整后的初始点位与地区土壤类型图做叠置分析,获取点位对应的土壤类型,点位应覆盖当地的主要土壤类型,否则在选取监测区域范围内未覆盖到的主要土壤类型图斑中部位置新增点位。

3.1.5 整合历史监测点位

将确定的网格点与历史监测点位(如“十一五”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点位和“十二五”全国土壤环境质量例行试点监测农田点位等)进行叠加分析,按照统一的原则(见本部分3.2.2)整合历史监测点位。

3.2 点位调整和优化

3.2.1 影像核查调整

利用高分影像逐一对布设的点位进行检查,对不符合限制条件要求的点位进行如下调整:

(1)将落在非目标土地利用类型上的点位调整到网格内目标土地利用类型上;

(2)将落在水体的点位调整到网格内主要土地利用类型上;

(3)将落在山地或难以到达的点位调整到山地周边适宜位置;

(4)将落在交通道路网150m缓冲区的点位调整到缓冲区外;

(5)将落在行政区边界的点位调整到面积占优的行政区内;

(6)将落在居民点300m缓冲区内的点位调整到缓冲区外;

(7)将落在污染源600m缓冲区内的点位调整到缓冲区外;

(8)将过于靠近耕地图斑边界的网格点,适当往图斑中部移动;

(9)将落在非主要土壤类型图斑上的点位平移至主要土壤类型图斑上。

3.2.2 历史点位替代

同一网格内,用最近的且符合要求(如土地利用类型、土壤属性一致,非交通干线、居民点、污染源缓冲区内等)的历史监测点位代替网格点。替代原则如下:

(1)一个网格中只有一个监测点,且满足规则的,直接保留;不满足规则的,平移;

(2)一个网格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监测点,若仅有一个满足规则,则保留该点;

(3)一个网格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监测点,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都满足规则的,结合污染程度,保留较优点(与布点技术规定最相近的)。

3.2.3 网格合并

视需要和实际情况,可以对相邻的网格进行合并,以减少监测点位数量。

(1)如果相邻两个点位所在网格的土壤类型且土地利用类型一致,则可合并点位,但仅可合并一次,在被合并的网格间适当位置重新选取点位;

(2)在受人类生产活动影响较小的区域(如新疆、西藏等)合并相邻网格的次数可以适当增加。

3.3 现场核查

上述完成的点位仅为理论点位,还需对理论布设点位逐一进行现场核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点位应按布点原则重新调整。现场核查技术要求见附录A。

4 土壤环境风险监控点位布设要求

4.1 重点行业企业(含工业园区)周边地区

4.1.1 根据重点行业企业的污染特征,采用不同的布点方法。对连片或分布较近的企业可作为一个整体考虑。若企业或工业园区存在不同的污染类型,则选择主要污染类型的布设方法进行点位布设。

4.1.2 废气型企业

利用高分影像,绘制企业厂界范围矢量图,以企业厂界生成不同距离(推荐75m、200m、400m)的缓冲区,在主导风向(以当地气象部门提供为准)的下风向,按照由近及远的距离(推荐75m、200m、400m处)布设3个监测点位,并在企业厂界主导上风向2000m以外布设1个对照点位。

废气型企业附近存在其他污染企业时,若属于同类型污染(存在共同的特征污染物),应将附近企业连片考虑布点。

4.1.3 废水型企业

利用高分影像,绘制企业厂界范围矢量图,以企业厂界生成不同距离(推荐75m、200m、400m)的缓冲区,沿企业废水排放水道,按照由近及远的距离(推荐75m、200m、400m处)布设3个监测点位,并在废水流向上游2000m以外布设1个对照点位。

企业废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时,顺着企业废水管网的方向,在离企业厂界不同的距离(推荐75m、200m、400m处)布设3个监测点位。

企业外排废水为封闭管道时,应从排水口(可能距离企业厂界一段距离)开始,顺着企业外排口废水的排放方向,在离排水口不同的距离(推荐75m、200m、400m)布设3个监测点位。

4.1.4 工业园区

工业园区可参考废水型企业和废气型企业点位布设方法。将工业园区作为一个整体考虑,利用高分影像,绘制工业园区厂界范围矢量图,以工业园区边界生成不同距离(推荐75m、200m、400m)的缓冲区,沿污染物(废水或废气)排放去向,按照由近及远的距离(推荐75m、200m、400m)布设3个监测点位,并在工业园区2000m以外(废水流向上游或主导上风向)布设1个对照点位。综合污染型企业监测布点可综合采用放射状、随机、带状布点法,点位数量可适当增加。

工业园区边界以当地规划为准。如果不能提供规划的园区边界范围,则根据园区现场实际划定边界。

4.2 固废集中处理处置场地周边地区

4.2.1 利用高分影像,绘制固废集中处理处置场地矢量图,生成不同距离(推荐75m、200m、400m)缓冲区。在固废处置场废水排放主方向上,按照由近及远的距离(推荐75m、200m、400m)在不同的缓冲区各设置一个监测点,在其他三个方向适当距离(推荐200m处)各设置一个监测点。若某方向土地利用类型无法取土,则在可取土方向1km内适当位置布设监测点。若场地周围有水源(含地下水)流过的,在水源流经场地的下游方向,距场地一定距离(推荐250m、500m、750m处)各设置1个监测点。在距场界2000m以外(主导上风向或地下水流向上游)布设1个对照点。

4.2.2 对于固体废物焚烧处理为主的处置场地,可参照4.1.2点位布设方法进行点位布设。

4.3 油田周边地区

4.3.1 油田周边地区土壤点位布设应综合考虑油田区规模范围、生产设施、地理位置、地形情况等。

4.3.2 利用高分影像,确定油井分布情况,选择有代表性油井,以井口为中心点,生成不同距离(推荐100m、500m、1000m)缓冲区,在缓冲区范围内随机布设一个监测点位。

4.3.3 对于距离较近的井口,可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点位布设;对于距离分散的井口,可考虑在井口生成的缓冲区重叠范围内进行点位布设。

4.3.4 在输油管线、联合站等油田区中落地原油污染严重的地块应根据具体情况增加布点。输油管线周边土壤沿输油管线分段布点,在管线的连接处或曾出现漏油事故地段可适当增加采样点;联合站周边土壤以联合站为中心放射状布点,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径流方向可适当增加采样点。

4.4 采矿区周边地区

4.4.1 开阔地带的采矿区

利用高分影像,绘制采矿区矢量图,以矿口为中心,生成不同距离(推荐100m、500m、1000m)缓冲区,在缓冲区范围内随机布设一个监测点位。

4.4.2 依靠山体的采矿区

利用高分影像,绘制采矿区矢量图,以矿口为端点,生成不同距离(推荐100m、500m、1000m)缓冲区。往非山体一侧做90°扇形,按照由近及远的距离(推荐100m、500m、1000m处)处各设置一个监测点位。

4.4.3 尾矿库参照4.2点位布设方法进行点位布设。

4.5 历史污染区域及周边地区

4.5.1 污灌区

利用高分影像,绘制污灌区边界矢量图,以污灌区边界生成一定距离(推荐500m)缓冲区,以污灌区及其缓冲区为范围,建立一定大小的网格(推荐100m×100m)。筛选网格,将网格与缓冲区做叠置分析,保留落在缓冲区上的网格,并对保留下来的网格进行编号。查随机数表,得到5~7个随机数,将随机数所对应编号的网格中心点作为监测点位。

4.5.2 工业遗留遗弃场地

4.5.2.1 工业遗留遗弃场地内部点位布设参照《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4.5.2.2 利用高分影像,绘制工业遗留遗弃场地边界矢量图,以工业遗留遗弃场地边界生成一定距离(推荐500m)缓冲区,在缓冲区内建立一定大小的网格(推荐100m×100m)。筛选网格,将网格与缓冲区做叠置分析,保留落在缓冲区上的网格,并对保留下来的网格进行编号。查随机数表,得到3~5个随机数,将随机数所对应编号的网格中心点作为监测点位。

4.6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4.6.1 河流型水源地

利用高分影像,以取水口和河面生成保护区范围大小的缓冲区(推荐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两岸纵深不小于50m;有明确保护区范围的饮用水水源地则在该范围内布点,下同)。以取水口为端点,往非水方向距离取水口一定距离处(推荐100m)设置1个监测点位。在保护区范围内建立一定大小的网格(推荐50m×50m)。筛选网格,将网格与缓冲区做叠置分析,保留落在缓冲区上的网格,并对保留下来的网格进行编号。查随机数表,得到2~4个随机数,将随机数所对应编号的网格中心点作为监测点位。

4.6.2 湖库型水源地

利用高分影像,以取水口和湖(库)面生成保护区范围大小的缓冲区(推荐取水口半径200m范围的区域)。往非水方向距离取水口一定距离处(推荐100m)设置1个监测点位。在保护区范围内建立一定大小的网格(推荐50m×50m)。筛选网格,将网格与缓冲区做叠置分析,保留落在缓冲区上的网格,并对保留下来的网格进行编号。查随机数表,得到2~4个随机数,将随机数所对应编号的网格中心点作为监测点位。

4.6.3 地下水型水源地

利用高分影像,以取水点为中心,生成不同距离的保护区范围缓冲区(推荐25m、50m、100m)。在地下水水流上游方向上,距离取水口按照由近及远的距离(25m、50m、100m处)布设3个监测点位处。

4.6.4 水窖型水源地

利用高分影像,绘制水窖水源及其集水场地区域范围。在东南西北四个方向,距离水窖水源及其集水场地大小一半的地点,设置4个监测点位。

4.7 主要果蔬种植基地(含设施农业)

4.7.1 监测点位的布设应以能代表整个产地监测区域为原则;不同的功能区采取不同的布点原则;宜优先选择种植面积较大、代表性强、可能造成污染的最不利的方位、地块,同时尽量覆盖该种植区的全部种植类型。

4.7.2 利用高分影像,绘制果蔬种植基地矢量图,依据种植基地面积大小,采用网格法在其范围内划定一定大小的网格(推荐100m×100m)。通过随机数法,得到5~7个随机数,将随机数所对应编号的网格中心点作为监测点位。设施农业点位应布设在设施内部,同时可适当增加监测点位数量。

4.7.3 栽培品种较多、管理措施和水平差异较大的,应适当增加采样点数。

4.8 规模化畜禽养殖基地周边

利用高分影像,绘制畜禽养殖场矢量图,以畜禽养殖场边界生成一定距离(推荐500m)缓冲区,以缓冲区为范围,建立一定大小的网格(推荐100m×100m)。筛选网格,将网格与缓冲区做叠置分析,保留落在缓冲区上的网格,并对保留下来的网格进行编号。查随机数表,得到3~5个随机数,将随机数所对应编号的网格中心点作为监测点位。在距场界2000m以外(主导上风向或地下水流向上游)布设1个对照点位。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地有污水排放的,沿养殖场地废水排放水道带状布点,监测点按水流方向自纳污口起沿单独排水渠或直接排入的河流沿河(渠)由密渐疏,布点数量根据废水排放水道的长度确定。

4.9 大型交通干线两侧

4.9.1 利用高分影像,绘制大型交通干线(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矢量图,以大型交通干线边界生成一定距离(推荐50m和150m)缓冲区。原则上将交通干线按一定距离(推荐50km)等分,在每等分路段的中点任意一侧,垂直交通干线方向上,距离交通干线边界按照由近及远的距离(推荐50m、150m)处布设2个监测点位(备注:由于各交通干线长度不可能完全是50km的整数倍,因此可根据实际长度进行等分,例如110km,等分点在55km处)。

4.9.2 原则上1条公路各选择使用时间较长的1个服务区(加油站)进行调查,服务区(加油站)按50m、150m在外侧进行单侧放射状布点。

4.10 现场核查

所有理论布设点位均应逐一进行现场核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点位应按布点原则重新调整。现场核查技术要求见附录A。

4.11 注意事项

4.11.1 每个监测区域最少布设3个点位;当区域环境条件越复杂,污染越严重,布点数量考虑可以增多。

4.11.2 如按推荐距离无法布点或一定范围(如1km)内分布有耕地时,可将缓冲区进行扩大或增加相应的监测点位,具体布设距离可根据现场情况进行调整。

4.11.3 对照点位应尽量布设在距离居民点300m外、距离交通干线150m外、距离其他污染源600m外。

4.11.4 对照点位布设条件受限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应距离边界1km以上。

4.11.5 避免在坡地、洼地等具有从属景观特征的地方布设点位;点位应设在土壤地面平坦、各种因素相对稳定的地块。

5 土壤环境监测点位数量

5.1 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参考数量

5.1.1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数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划,兼顾土地利用类型、土壤类型、面积和人口因素等设置。最少点位数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5.1.2 各地方可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申请增加点位数量。

5.2 土壤环境风险监控点位参考数量

土壤环境风险监控点位最少数量应符合表2中参考数量的要求,各地方可根据监测对象的规模、年限、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条件等加密点位,应符合表2中加密数量的要求。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现场核查技术要求

为保证所布设点位的代表性和信息的完整性,全部理论布设点位必须逐一进行野外现场核查,确保缓冲区划定和点位布设合理。

一、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点位现场核查要求

1.现场核查内容

现场核查时必须采用定位仪准确到达理论监测点位,经纬度精确到小数点后5位。现场对布设点位的以下内容进行确认:

(1)土地利用类型;

(2)土壤类型;

(3)点位周边环境;

(4)是否具备采样条件等,确认点位是否需要调整。

对现场核查情况进行记录,并填报现场核查记录表(附表1)。

“理论监测点位”属于以下条件之一的根据“点位调整原则”,对该点位进行调整。

“理论监测点位”现场环境不具备采样条件。

“理论监测点位”的土地利用类型、土壤类型与现场核查情况不符。如“理论监测点位”的土地利用类型为“耕地”,现场核查的实际情况为“工矿和交通用地”。

“理论监测点位”距离交通道路150m以内,居民点300m以内,污染源(如垃圾厂、砖瓦厂、养殖场、煤矿、化肥厂等)600m以内。

“理论监测点位”的土地利用方式正在变化或将要变化(如规划修建高速公路、铁路等),不具有长期监测的连续性。

“理论监测点位”位于洼地、坡脚,水土流失严重或表土被破坏处,土壤为客土等不具代表性的地点。

2.现场核查点位调整原则

就近原则:在“理论监测点位”周边就近选择符合要求的点位作为“调整后点位”。

一致性原则:“调整后点位”的土地利用类型、土壤类型与“理论监测点位”的土地利用类型、土壤类型保持一致,且不易发生变化。

规避原则:“调整后点位”应避开污染源、交通道路、居民区、城镇、河(湖、库、塘)等。

代表性原则:应选择地形稳定,原生土壤上布设点位。

二、土壤风险监控点位现场核查要求

1.现场核查内容

现场核查时必须采用定位仪准确到达理论监测点位,经纬度精确到小数点后5位。现场对布设点位的以下内容进行确认:

(1)风险监控区域中心及边界;

(2)风险监控区域主要布点对象(如污染行业企业废水排口、油田区油井、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等);

(3)土地利用类型;

(4)点位周边环境;

(5)是否具备采样条件等,确认点位是否需要调整。对现场核查情况进行记录,并填报现场核查记录表(附表2)。

“理论监测点位”属于以下条件之一的根据“点位调整原则”,对该点位进行调整。

“理论监测点位”现场环境不具备采样条件。

“理论监测点位”存在局地污染源(如沟渠、废物堆、粪坑、坟墓附近等)。对于风险对照点位距离交通道路150m以内,居民点300m以内,污染源(如垃圾厂、砖瓦厂、养殖场、煤矿、化肥厂等)600m以内。

“理论监测点位”的土地利用方式正在变化或将要变化(如工业园区的规划用地),不具有长期监测的连续性。

“理论监测点位”位于洼地、坡脚,水土流失严重或表土被破坏处,土壤为客土等不具代表性的地点。

2.现场核查点位调整原则

就近原则:在“理论监测点位”周边就近选择符合要求的点位作为“调整后点位”。

规避原则:“调整后点位”应避开局地污染源。对于风险对照点位,“调整后点位”应避开污染源、交通道路、居民区、城镇、河(湖、库、塘)等,距离交通道路150m以外,居民点300m以外,污染源(如垃圾厂、砖瓦厂、养殖场、煤矿、化肥厂等)600m以外。

代表性原则:应选择地形稳定,原生土壤上布设点位。

三、现场核查记录

核查过程中,需要对现场核查情况进行记录,并填报现场核查记录表(附表1、附表2),现场核查其他记录要求如下:

每个点位拍摄至少8张核查照片,包括GPS经纬度信息,点位东、南、西、北各一张,全景、典型标志物以及核查人员正面照,并按照附表3进行汇总整理。

核查照片命名格式:点位编码+方向+拍摄年月日,如点位211415030001对应的照片命名如下:211415030001东20160320、211415030001西20160320、211415030001南20160320,211415030001北20160320。

处理核查结果,如发现不符合原则要求的点位,需详细说明后进行调整,记录调整后点位经纬度及周边环境信息,并拍摄8张核查照片。调整方法如上。

核查照片编号、表格内容、页码要齐全,便于管理和检查核对,如有改动应注明修改人员及时间。

来源:独立环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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