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煤炭能源  煤化

监测报告签发日期早于样品分析日期,致环评公司和工程师各记失信5分

  • 来源:互联网
  • |
  • 2020-05-19
  • |
  • 0 条评论
  • |
  • |
  • T小字 T大字

原标题:监测报告签发日期早于样品分析日期,致环评公司和工程师各记失信5分

崇环发〔2020〕16号

贵州飞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596398768Q

法定代表人:刘远飞

我局受理你公司编制的《广西忠宁制药有限公司中成药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审批申请,项目编制人员:王迪(编制主持人,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16035230350000003510230134,信用编号BH021440),杨成昕(信用编号BH022699),经审查发现《报告书》存在以下问题:

一、土壤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报告的签发日期早于土壤样品分析日期,《报告书》使用数据不可信。

二、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指出汪庄河监测断面总氮浓度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要求,在项目产生的废水排入汪庄河后,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结果为汪庄河总氮浓度可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要求,环境影响预测结果错误。

以上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

我局于2020年4月30日对你公司下达了《崇左市生态环境局通报批评事先告知书》,告知失信事实、通报批评和失信记分依据以及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你公司在期限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主要内容如下:一、关于土壤监测报告存在的问题。由于广西高标检测有限公司报告编制人员工作的疏忽,将样品分析的起始时间2019年3月12日误写成报告日期,签发人员签发报告时没有注意到分析时间段、致使报告签发日期早于样品分析日期,实际签发时间为2019年4月22日。广西高标检测有限公司在发现问题后及时纠正错误,并重新拟好监测报告。为证明数据的可信性,广西高标检测有限公司愿意配合提供采样原始记录、样品交接记录、样品分析原始记录、样品分析仪器使用记录等材料。二、关于总氮现状和预测存在的问题,《报告书》采用湖库值作为参照标准对汪庄河现状监测的总氮进行评价,很容易出现超标的结论。经咨询有关专家认为,地表水河流总氮的现状评价仅列出监测值,不需进行达标分析,地表水河流总氮的预测评价仅给出贡献值,不需进行达标分析。

经核实,我局认为: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和实施覆盖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制度,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并在现场踏勘、现状监测、数据资料收集、环境影响预测等环节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审核阶段形成可追溯的质量管理机制。有其他单位参与编制或者协作的,编制单位应当对参与编制单位或者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数据资料等进行审核,《报告书》所附的土壤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报告存在问题表明你公司未对监测报告进行审核。二、《报告书》中关于地表水总氮指标现状调查和预测内容并未按你公司申辩的内容进行编制,该申辩内容和《报告书》存在问题没有直接关系。因此,我局对你公司陈述申辩内容不予采纳。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九项、第三十二条第九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以及《报告书》2名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以及《报告书》2名编制人员给予失信记分5分。

崇左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12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
友荐云推荐
热网推荐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