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煤炭能源  煤化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性强制标准发布实施(一键查看下载)

  • 来源:互联网
  • |
  • 2020-04-14
  • |
  • 0 条评论
  • |
  • |
  • T小字 T大字

原标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性强制标准发布实施(一键查看下载)

4月1日,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吉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发布吉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22/3094-2020),此文件属于地方性强制标准,并于2020年4月1日实施。

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一直是困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一大瓶颈。长期以来,由于国家层面尚无单独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参照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而农村生活污水的污染特征、技术经济条件与城镇不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不符合农村生活污水的实际特征,引起诸如建设成本高,运行维护困难等问题。为此,按照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18〕1083号)要求,2019年4月以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相关规定,吉林省生态环境厅相继完成了立项审批、公开征求意见、专家技术审查、环境保护部审查、报批等程序,并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联合发布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包括控制因子和排放限值)、水污染物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适用于全省设计规模500m3/d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共分为一、二、三级排放标准,最多涉及7项控制指标,其中化学需氧量(COD)分别为60mg/L、100mg/L和120mg/L,相对于参照执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COD为50mg/L)或一级B标准(COD为60mg/L),标准限值和范围更加符合农村生活污水实际。

此次发布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系吉林省首次发布,填补了吉林省农村生活污水的标准体系“空白”,为农村生活污水排放监管提供技术支撑,对于改善农村水环境质量,推动美丽乡村建设具有积极意见。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22 3094-2020) (点击下载)

文章内容、图片来源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渠道,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仅:供参考,交流之目的。转载的稿件版权归原作者和机构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
友荐云推荐
热网推荐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