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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态环境厅向社会公开征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意见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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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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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省生态环境厅向社会公开征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意见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向社会公开征求《辽宁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意见

为规范全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监督管理,依据《环境保护法》《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近日,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辽宁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以通告形式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通告见附件)。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3月27日。

一、背景

随着排污许可制度的逐步推进实施,自2013年原环境保护部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以来,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主体已经发生较大变化。原环境保护部自2017年起已不再制定发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改由各设区的市依照《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确定本行政区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此外,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均要开展自行监测。

由于责任主体已经发生较大变化,排污单位在履行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义务时缺少通用的指导性依据。导致全省各市的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差异性较大,甚至一定程度上存在监管空白等问题。因此,亟需出台一份能够指导全省各排污单位依法履行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义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的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

附件:关于公开征求《辽宁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2020年第4号)

来源:辽宁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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