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新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发布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苏政办函〔2020〕3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4年4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减少各类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及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外但可能造成本省生态环境重大影响需要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重污染天气、太湖蓝藻暴发等应对工作,按照各自相应的应急预案执行。
(四)工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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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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