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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规模 养殖项目环评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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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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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规模 养殖项目环评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文件

鄂环发〔2020〕12号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规模

养殖项目环评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做好我省生猪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服务,推动生猪养殖项目尽快落地,现将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87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积极开展生猪养殖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试点

2021年12月31日前,在全省范围内对年出栏量5000头及以上的生猪养殖项目试点环评告知承诺制。

生态环境部门网上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告知承诺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函(格式见附件,供参考)、环境影响报告书文本、公众参与说明等申请材料并依法完成相关公示后,可不经评估、审查直接做出审批决定,并及时进行审批信息网上公告,切实保障公众环境权益。各地可参照附件内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告知承诺函的格式和要求。已开展环评告知承诺制的地方,可依地方原有规定继续执行。

各地生猪养殖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参与环评承诺告知制试点。不参与试点的企业,相关项目的环评审批按现行要求执行。

对年出栏量生猪 5000 头以下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部令第 41 号)执行。

二、切实做好项目环评服务和指导

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前介入,指导生猪规模养殖企业填写告知承诺函,并依法规范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同时,做好环评与排污许可、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的衔接工作。

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函件一律不作为环评审批前置条件;对符合规划环评要求的生猪养殖项目,依法简化项目环评;在满足法定公示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压缩生猪养殖项目环评审批时限。

进一步做好指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在门户网站的醒目位置公开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链接,保障咨询电话畅通,为年出栏量生猪 5000 头以下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生猪养殖企业做好在线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办理备案手续的技术指导和服务保障工作。

当前,正是我省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关键时期,全省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里关于疫情防控相关政策要求,充分发挥网上办公的优势,拓展环评审查渠道,畅通环评审批,减少办事跑动,减少人员聚集,进一步降低病毒传播风险,助力疫情防控工作。

三、切实强化生猪养殖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落实主体责任。生猪养殖企业应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科学选址和确定养殖规模,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生猪养殖项目环评审批和备案完成后,生态环境部门应将其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环境执法范围,加强对生猪养殖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环评执行情况、承诺履行情况等方面的执法检查。对虚假承诺或不落实承诺内容的,依法进行查处。对不符合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要求的生猪养殖项目,生态环境部门应认定生猪养殖企业已取得的备案无效,并向社会公布,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加强对告知承诺制环评文件质量的复核。对存在重大漏项或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撤销批复文件,并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及人员依法予以处罚并实施信用惩戒。

附件:1.告知承诺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函(样本,供参考)

2.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872号)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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