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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一化工厂连带赔偿2480余万,负责人获刑5年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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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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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污染环境!一化工厂连带赔偿2480余万,负责人获刑5年

明知公司从事的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但夏某某 为了节省资金,躲避债务,竟自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导致环境严重污染。

2020年1月,由巨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夏某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被告人夏某某犯污染环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巨野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环境损害费用人民币2489万元及环境损害检测费用人民币59.3万元;被告人夏某某对第二项中的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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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

案情回顾

2017年9月,巨野县检察院在开展“破坏环境资源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中,经前期摸排,发现巨野某化工公司虽已停产闲置多年,但 公司周边及院内树木枯萎死亡,空气中仍留有刺鼻气味。

了解到该情况后,检察官多次进行实地调查。经确认,该公司停产后闲置的部分废物储存罐锈蚀、坍塌,废物已经对地表、地下土壤、水、周边空气等造成严重污染。

办案检察官立即将情况向院领导汇报,并督促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建议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巨野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与第四检察部迅速对接。第一检察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先建议侦查机关结合巨野县环保部门对污染现场进行搜查并制作提取笔录;其次,建议侦查机关向有资质的环评机构申请鉴定;此外,调取该化工公司基本信息、企业年审等相关书证。

据了解,2007年9月,被告人夏某某作为股东发起人成立巨野某化工公司, 从事二甲苯、甲苯、纯苯生产销售,该公司几经变更登记后,成为夏某某个人独资公司。

2012年10月,为节约成本, 涉案公司在无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本应依法处置的上述危险化学品的残留物非法掩埋或在罐内长期贮存,造成周边环境严重污染。

2019年7月,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巨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该案,被告人夏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

经鉴定,巨野某化工公司遗留污染场地土壤生态损害空间范围至少1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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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王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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