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固体废物
跨省转移利用备案工作的通知
吉环固体字〔2020〕26号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长白山管委会生态环境局,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
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等有关规定,即日起,固体废物产生单位拟转移固体废物至省外利用的,应当备齐有关材料(详见附件),经所在地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固体废物转移至省外贮存、处置,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至省外贮存、利用、处置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请各地及时通知、督导本地区涉及企业,按照要求落实好相关工作,待国家进一步明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具体事宜后,按照国家要求严格执行。
特此通知。
联系人:孙瑜
附件:1.备案资料清单
2. 吉林省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表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1
备案资料清单
1.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备案表;
2.申请人与接受单位、运输单位签订的书面合同,合同中应当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3.申请人与接收单位的营业执照及排污许可证;
4.接收单位涉及利用一般固体废物的环评批复。
附件2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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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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