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规:市局关于印发危废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通市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环固〔2020〕10号
各驻县(市、区)生态环境局:
根据省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9〕390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了《南通市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15日
南通市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实施方案
为积极推进南通市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工作,畅通小量危险废物转移途径,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9〕390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在全市范围内形成比较完善的小量危险废物收集体系,有效解决小量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转移不及时、处置费用高等突出问题,逐步实现试点区域内小量危险废物从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到利用处置的全过程规范化管理,有效防控环境风险。
二、试点内容
(一)试点单位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申请开展集中收集试点工作:
1.本市具有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焚烧、填埋)经营资质的单位自行建设或者参股建设。
2.从事环境科研、工程设计及建设、技术咨询、运营管理等环保科研机构或者环保企业自行建设或者参股建设。
试点单位至少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具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要求的运输能力,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鼓励园区管委会和地方国有资本参股经营。
(二)试点范围
项目应设置在通过规划环评的省级以上开发园区管辖范围内。试点单位收集范围不得超出所在县(市)、区。
(三)试点收集对象
年产生量在10吨以下的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
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各类检测机构等产生的实验室废物(医疗废物除外);
机动车拆解、维修机构、加油站等产生的危险废物。
(四)试点时间
试点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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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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