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关于转移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出本省利用备案的通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转移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出本省利用备案的通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从我省转移固体废物出省利用的,转移利用单位应在固体废物转移出省前,将有关材料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现将有关备案要求通知如下:
请各市生态环境局及时将有关要求告知辖区内相关企业,并督促转移固体废物出省利用的单位按照要求履行备案程序。省生态环境厅收到备案材料后,将依法向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备案信息。国家出台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备案的具体规定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备案材料目录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9月15日
备案材料目录
1. 备案信息表。加盖转移单位公章的《转移固体废物出本省利用备案信息表》(附后)。
2. 转移计划。出省转移利用计划,内容包括转移时间、转移数量、运输路线、利用单位等。
3. 利用合同。转移单位和接收利用单位签订的正式合同,内容包括利用的固体废物种类、数量、利用的方式、双方污染防治责任等。
4. 营业执照。转移单位和接收利用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 运输合同。固体废物委托第三方运输单位进行运输的应提供运输合同,内容包含运输固体废物的种类,双方权责等。
6. 利用能力证明。固体废物利用接收单位具有相应种类固体废物利用能力的证明材料。
转移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出本省利用备案信息表
固体废物转移单位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转移事项
序号
固体废物名称
数量(吨)
计划转移批次
计划转移时间
1
2
合计(吨)
包装形式
其他□散装□ 编织袋□箱□桶□ 罐□
转移频次
次/天□ 次/周□次/月□ 次/年□
固体废物运输单位
承运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运输方式
水路□公路□ 铁路□
运输工具
运输路线
固体废物接收单位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提交材料清单:
( 单位公章)
日年 月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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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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