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未批先建,这家企业被罚款245000元!
案情回顾
2019年3月27日,原诸暨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诸暨市店口镇新一工业区的诸暨市某水暖配件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在进行的水暖配件抛光、清洗加工建设项目,未经环保审批,且配套的环保处理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现场正在生产
▲环保设施已建成
2019年6月6日,原诸暨市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处罚(诸环罚字〔2019〕72号),对该水暖配件厂罚款人民币 贰拾肆万伍仟元。
2019年8月29日,诸暨市该水暖配件厂就该行政处罚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19年12月4日,诸暨市该水暖配件厂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0年3月5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一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企业作出处罚。
诸暨市人民法院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之规定,作出判决。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作出判决。
典型意义
该案件虽是一件常见的未批先建,违反“三同时”案件。
但由于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上诉,仍提醒所有生态环境系统所有执法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管案件复杂程度,办案熟练程度,都要依法依规开展执法行动。
要坚决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做到执法全过程记录,保证执法全过程留痕并且可以回溯管理。
对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避免法律适用不当,案卷质量不高等问题。
这样才能消除当事人和公众的疑虑,营造公正、合理的执法环境,提高执法公信力。
信息来源:法规处
编辑:王 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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