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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想借疫情防控为超标做借口,环境局分析后认为,不适用免罚政策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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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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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企业想借疫情防控为超标做借口,环境局分析后认为,不适用免罚政策

正文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0〕123号

厦门中禾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同安区金富路97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陈跃钳

一、我局通过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你单位燃煤锅炉废气排放在线监控数据超标信息,我局于2020年3月13日组织检测机构赴你单位现场检查,并对正在使用的2号锅炉废气排放进行采样,检测结果为:氮氧化物折算浓度150mg/m 3(平均值)。根据你单位建设项目情况(燃煤锅炉35t/h)和所处环境功能区,废气排放执行《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5/323-2018)表4标准:氮氧化物50 mg/m 3。因此,你单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因子为氮氧化物。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2020年3月1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我局在实施现场检查和监测采样时,你单位正在生产,2号燃煤锅炉正在使用。

3. 2020年3月16日、3月30日,分别制作的两份《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检查采样当日你单位热电经理、环保班长确认全程陪同。

4.2020年5月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检查采样当日你单位的产品生产和锅炉废气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5.《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证明你单位大气排放适用该标准。

6.厦门中禾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7.《授权委托书》证明受委托人身份、委托事项和委托时间。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9.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根据《厦门市生态环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3-2所述违法情形,污染物浓度(速率)超标1倍以上3倍以下,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经核算,你单位排放氮氧化物超标2倍。结合你单位建设项目属于编制报告书类项目,按同档上限处罚。鉴于本次超标为一般污染物超标、一年内首次超标,按同档下限处罚。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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