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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提示 | 上海市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生活污水环保改造可申请补助金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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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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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便民提示 | 上海市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生活污水环保改造可申请补助金

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沪交港函〔2020〕443号)的相关要求,为做好改造船舶补助资金的受理工作,特制定《上海市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生活污水环保改造补助资金申请受理服务指南》。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上海籍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生活污水环保改造补助资金的申请受理。

办理依据

1.《上海港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沪交港函〔2020〕399号)

2.《上海市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生活污水环保改造实施方案》(沪交航〔2020〕12号)

3.《上海市鼓励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生活污水环保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沪交港函〔2020〕443号)

办理机构

1.审核主体: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受理、初审部门:上海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

申请条件

1.船舶在上海海事局或上海市地方海事局登记,并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

2.船舶为400总吨以下(不含400总吨)的内河船舶;

3.船舶加装生活污水贮存舱(柜),生活污水贮存舱(柜)容量不小于0.5立方米,并经本市各级地方船舶检验机构/中国船级社上海分社检验合格;

4.船舶加装北斗监控仪,并接入指定的电子监控系统;

5.船舶在2020年11月30日前完成生活污水环保改造及检验工作。

申请材料

1.《上海市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生活污水环保改造补助资金申请表》;

2.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3.改造实施单位出具的包含改造起始和完成时间、改造内容、加装设备的情况说明(改造实施单位盖章);

4.船舶所有人法定身份证明(船舶所有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为法人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为共有船舶的,提供各共有人的相关身份证明复印件,及所有共有人共同签署的同意指定其中一名共有人为申请人的证明文件);

5.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非船舶所有人或其法人代表本人提交申请时适用);

6.船舶改造前后,加装生活污水贮存舱(柜)位置的照片各一张(粘贴至申请表);

7.船舶所有人本人(单位)名下银行账户。

申请流程

1.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由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2.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初审,对于符合条件的加盖公章,将申报材料提交市交通委;

3.市交通委按规定流程进行审核、公示和资金拨付。

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申请接收及业务咨询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科技环保科

接收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13号528室

接收时间:自本指南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15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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