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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行政处罚情形14项,从轻处罚情形4项,市局印发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第一批)(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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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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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免予行政处罚情形14项,从轻处罚情形4项,市局印发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第一批)(附政策解读))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生态环境部门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监测中心:

为在生态环境领域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引导和促进企业自觉守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现将《青岛市生态环境部门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清单》在总结我市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列举了对违法排污当事人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处罚的事项情形和例外情形规定,明确了免予行政处罚情形14项,从轻处罚情形4项。各分局、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各执法单位”)要组织全体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掌握《清单》内容,熟悉具体运用条件,严格把握执法标准。对符合《清单》规定情形的违法行为,各执法单位应依法依程序作出免予行政处罚或从轻处罚的决定。各执法单位在作出决定前,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扶,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并做好相关记录。对当事人改正情况要依法及时进行复查,确保违法行为整改到位;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规范《清单》适用的程序性规定

(一)规范案件全过程记录制度

根据《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法人员发现或者当事人提出违法行为符合《清单》规定情形的,执法人员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全面调查,使用执法文书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各个环节和各项活动,并对调查取证过程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同时,应做好相关记录和文书的整理归档工作。

(二)规范案件办理程序

执法单位经调查发现符合《清单》规定的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情形的,由调查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本单位集体审议后作出决定,集体审议过程应予以记录。案件办理过程应当符合《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等有关行政处罚程序的制度规定。作出免予行政处罚或者从轻处罚决定的案件,应当在案卷中附具理由和证据材料。

(三)规范案件执法公示制度

各执法单位应当按照《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规定,严格执行执法信息公示制度,对执法过程中下达的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决定应及时在网站进行公开。

三、强化《清单》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执法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法治思维和程序意识,加大对《清单》实施情况的组织调度和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清单》的全面贯彻落实。市局将把《清单》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执法监督的重要内容,对不严格、不依法落实本通知要求及《清单》内容的,及时督促整改并定期通报。

四、其他说明事项

本通知由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清单》中的“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

本通知印发实施后,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省司法厅印发的《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和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在我市同时执行。本通知未规定事宜或实施后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通知规定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级规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立案但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违法案件可以适用本《清单》。各执法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执法实际,制定细化实施细则。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和执法监督处。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8日

青岛市生态环境部门免予行政处罚和

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第一批)

一、当事人及时纠正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依法 免予行政处罚 的事项

(一)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尚未投产或使用,且未造成环境污染,责令停止建设后立即停止建设,或者对依法应当恢复原状的主动恢复原状的。

(二)未依法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尚未投产或使用,且未造成环境污染,责令停止建设后立即停止建设,或者对依法需要恢复原状的主动恢复原状的。

(三)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尚未投产或使用,且未造成环境污染,责令停止建设后立即停止建设,或者对依法需要恢复原状的主动恢复原状的。

(四)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责令备案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批复,需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项目运行期间环保设施已按环评批复要求建成并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经责令改正,建设单位在整改要求期限内完成验收的。

(六)超标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小于或等于0.2倍或者噪声超标在2分贝以内,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

(七)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且日均值未超标的。

(八)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的焊机数量在2台以下,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整改的。

(九)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

(十)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可以密闭,因未关闭空间或者设备而导致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当场整改,且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十一)对生产设施、设备维修实施刷漆补漆(如防锈蚀)或者焊接(维修部件)等不属于生产工艺、工序或者工段中的偶发性行为,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改正后能及时完成整改的。

(十三)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公开内容不全,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十四)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当事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书面守法承诺,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事项

(一)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但无污染物排放、排放污染物未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或者排放污染物未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

(二)供水、排水、供电、供热、供气、医院、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重大民生公益类建设项目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污染防治设施因突发故障需要停止使用,但因生产工艺或者安全生产、民生保障等原因,生产设施无法实现停运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恢复使用之前确需排放污染物,在故障发生后的24小时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抢修、排除故障,但仍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四)其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

符合上述情形,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书面守法承诺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从轻处罚仅针对罚款类行政处罚。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的百分值,但一般不超过20%,且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以最低的法定罚款金额为限。

三、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上述免予行政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规定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拒不接受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以及有弄虚作假逃避检查行为的。

(三)自作出免予行政处罚或从轻处罚之日起三年内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同一时间检查发现存在两个或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其中一个环境违法行为存在上述情形的。

(五)三年内曾出现未按照法定期限,主动履行缴纳罚款义务行为的。

(六)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群体性事件或者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等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0年7月8日印

关于《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生态环境部门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第一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1.为什么要制定《青岛市生态环境部门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清单》)?

答:为在生态环境领域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引导和促进企业自觉守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清单》。

2.《清单》中规定的免予处罚情形有哪些?

答:当事人及时纠正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

(一)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尚未投产或使用,且未造成环境污染,责令停止建设后立即停止建设,或者对依法应当恢复原状的主动恢复原状的。

(二)未依法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尚未投产或使用,且未造成环境污染,责令停止建设后立即停止建设,或者对依法需要恢复原状的主动恢复原状的。

(三)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尚未投产或使用,且未造成环境污染,责令停止建设后立即停止建设,或者对依法需要恢复原状的主动恢复原状的。

(四)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责令备案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批复,需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项目运行期间环保设施已按环评批复要求建成并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经责令改正,建设单位在整改要求期限内完成验收的。

(六)超标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小于或等于0.2倍或者噪声超标在2分贝以内,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

(七)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且日均值未超标的。

(八)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的焊机数量在2台以下,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整改的。

(九)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

(十)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可以密闭,因未关闭空间或者设备而导致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当场整改,且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十一)对生产设施、设备维修实施刷漆补漆(如防锈蚀)或者焊接(维修部件)等不属于生产工艺、工序或者工段中的偶发性行为,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改正后能及时完成整改的。

(十三)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公开内容不全,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十四)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清单》中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有哪些?

答:当事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书面守法承诺,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事项:

(一)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但无污染物排放、排放污染物未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或者排放污染物未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

(二)供水、排水、供电、供热、供气、医院、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重大民生公益类建设项目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污染防治设施因突发故障需要停止使用,但因生产工艺或者安全生产、民生保障等原因,生产设施无法实现停运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恢复使用之前确需排放污染物,在故障发生后的24小时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抢修、排除故障,但仍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四)其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

4.从轻处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符合《清单》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书面守法承诺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5.从轻处罚的幅度多大?

答:从轻处罚仅针对罚款类行政处罚。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的百分值,但一般不超过20%,且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以最低的法定罚款金额为限。

6.哪些情形不适用免予处罚和从轻处罚?

答: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上述免予行政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规定: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拒不接受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以及有弄虚作假逃避检查行为的。

(三)自作出免予行政处罚或从轻处罚之日起三年内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同一时间检查发现存在两个或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其中一个环境违法行为存在上述情形的。

(五)三年内曾出现未按照法定期限,主动履行缴纳罚款义务行为的。

(六)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群体性事件或者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等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7.免予处罚或者从轻处罚是不是意味着放松监管?

答: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并不意味着放松监管,执法的目的是纠正违法行为,设定免予处罚和从轻处罚也是为了激发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积极性。《清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要求各执法单位在作出决定前,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扶,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并做好相关记录。对当事人改正情况要依法及时进行复查,确保违法行为整改到位;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8.如何规范免予处罚或者从轻处罚案件的办理?

答:对主动改正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免予处罚、从轻处罚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裁量权,如何规范行使,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规范免予处罚或者从轻处罚案件的办理,《清单》从落实案件全过程记录制度、案件办理程序、案件执法公示制度等三个方面进行了明确。当执法人员发现或者当事人提出违法行为符合《清单》规定情形的,执法人员应当对违法行为进行全面调查,并对调查取证过程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调查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后,报本单位集体审议后作出决定,集体审议过程应予以记录,作出免予行政处罚或者从轻处罚决定的案件,应当在案卷中附具理由和证据材料。严格执行执法信息公示制度,对执法过程中下达的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决定应及时在网站进行公开。

9.如果轻微违法行为发生在《清单》实施前,《清单》实施后尚未作出处罚决定的,可否适用《清单》?

答:《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之日对已立案但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违法案件可以适用本《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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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王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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