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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政策解读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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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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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政策解读

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出台的《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部署的具体举措。党的十九大明确部署了“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十九大全文关于信用建设的部署仅专门提到环保领域,这是对环保信用开创性工作的肯定和指引,必须坚定不移加快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建设的步伐。2019年11月,中央深改委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目前已由中办、国办联合印发,指导意见将信用体系列为环境治理七大制度体系之一,要求“完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为我省推动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提供了行动纲领。

二是更好地助力生态环境服务全省高质量发展的需要。环保信用建设是全省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我省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环保信用评价制度的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对于在全省进一步突出“环保干好干坏不一样”的鲜明导向,促进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我省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是巩固并创新我省环保信用评价改革成果和实践经验的需要。我省环保信用改革创新工作已走过20年历程。早在2000年,原省环境保护厅在全国第一个开展企业环境行为评级。2013年,制定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标准,确立绿、蓝、黄、红、黑五色评价等级制度,形成企业环保信用第一代评价体系,为全国生态环境系统开展环保信用评价提供了典型示范。2015年,在全国首创实施环保信用差别电价政策。多年来,我省环保信用评价制度、联合奖惩机制、参评企业数量一直处于全国领先,多次得到生态环境部的充分肯定,也连续多年在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中荣获一等次。2019年起,我厅在继承第一代评价体系优点的基础上,率先探索公信力更强、时效性更高、应用衔接更好的现代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开启了环保信用评价第二代试用版,经过一年的试行实践,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了及时总结、优化和巩固创新成果,有必要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将相关制度成果规范化、制度化,确定我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第二代体系。

二、《办法》的主要特点

一是对接环保执法确定信用,彰显法治化理念。严格坚持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对照法条罚则明确扣分类别和标准,要求每项记分均有法律文书、正式文件作为依据,保证了每条信用信息都是依法规范化产生,从根本上实现信用与执法无缝衔接,也避免人为干预和过度裁量。

二是自动评价动态更新,强化信息化支撑。基于评价内容高度信息化、标准化,建立信用信息流程贯通、平行运作、实时滚动、自动评价的管理系统,将“县、市、省”三级递进审核方式调整为“谁产生、谁归集、谁负责”的平行管理模式,信息归集后的评价过程无需人工操作,系统自行评价、每日滚动更新。

三是信用记分滚动叠加,实行自动恢复机制。企事业环保信用修复由人工审定调整为自动恢复,开创性地将每项信用记分均设置不同的有效期,参评主体每日有效记分项累计形成当日信用分值,记分在有效期过后自动失效、评价结果即时更新,实现信用分值和评价等级自动恢复,避免对积极整改的企业单位造成长期负面影响,信用到期自动恢复机制使公平性公信力显著提升。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正文一共十八条,另有3个附件,明确了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管理要求、标准和程序、结果应用等条款,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扩大监管对象范围。以往主要面向排污企业,但医院、高校等事业单位也有污染物排放,因此明确办法适用对象为“排污企事业单位”,产生污染的源头单位均可纳入环保信用监管范围,包括重点排污单位、列入污染源日常监管的单位、产生环境行为信息的单位等五类。信用监管对象也由法人向主要负责人等个人延伸,对环保信用等级为黑色的企事业单位,明确其环境行为信息在记入企事业环保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个人信用记录。

二是优化记分标准。借鉴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12分滚动记分模式,建立更加科学的评价体系。统筹完善信用记分类别和分值设置,支持地方加强生态环境规范化要求的监督管理,同时合理维护参评单位自身权益,鼓励企事业单位作出环保信用承诺、积极争取生态环境部门表彰奖励、申报环保示范企事业单位。办法附件提供了统一的环保信用承诺书格式。

三是建立环保“领跑者”制度。突出强化正向引导,明确同类企事业单位中,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或具有典型示范意义,且2年内无环境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可以向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认定为环保示范企事业单位,加分升为“绿色”最高等级,以更好发挥标杆引领作用。如果在2年有效期内发生环境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则暂停加分,经查实受到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则终止加分。同时,严控环保示范企事业单位总量,规定各地认定的示范性企事业单位总数不超过当地参评企事业单位数量的2%。明确对环保“领跑者”的支持政策,按规定落实信任保护原则,降低随机抽查频次,合理简化审批程序,优先安排补助资金,执行管控豁免等政策。

四是明确管理责任。省厅负责统一指导,制定和完善评价体系及评分标准,建设全省统一的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系统;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相关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范围。环境行为信息平行归集,管理工作还是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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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你的爱是我的命
  • 编辑:王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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