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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排污而减少支出的污染物处置费用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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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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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非法排污而减少支出的污染物处置费用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环境问题关系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品质。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对于整个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生态环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刑事案件5件,民事案件1件,行政案件3件。其中两件是公安部、环境保护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挂牌督办的长江流域污染环境案件。

在被告单位成都方鑫冷轧薄板有限公司及张智慧等7人污染环境案中,被告单位成都方鑫冷轧薄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鑫公司)生产经营范围主要为生产、销售冷轧薄板、钢管等,生产工艺包括在生产过程中对带钢进行酸洗加工,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酸洗液,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34,危险特性为C、T。

2016年10月,方鑫公司为降低生产成本,牟取非法利益,由副总经理邱虹铭与什邡市东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川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智慧先行协商,并报方鑫公司总经理汤明忠同意后,在明知张智慧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决定将方鑫公司生产过程中所产生废酸以低于正常市场价(1800元/吨)处置费180元/吨的价格,交由张智慧处置。张智慧安排东川公司驾驶员陈永红、干杰及押运员李红驾驶罐车前往方鑫公司装运废酸,运往由张智慧事先联系的邛崃市回龙镇榆树村16组南河旁潘福均经营的洗石场及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高楼村7组羊叉河等处非法排放、处置。2016年11月至2017年12月16日期间,张智慧安排他人从方鑫公司装运废酸共计4450.20吨,收取方鑫公司支付的废酸处置费共计777174元;方鑫公司应正常支出而没有支出的废酸处置费7099423.20元。2017年12月7日,张智慧、陈永红、李红驾驶罐车将废酸排放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羊叉河后导致河水污染,环保部门发现后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破。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单位方鑫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已缴纳的行政处罚罚款二十万元在其中予以折抵);二、被告人张智慧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三、被告人汤明忠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四、被告人邱虹铭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五、被告人陈永红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六、被告人李红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七、被告人干杰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八、被告人潘福均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九、对被告单位成都方鑫冷轧薄板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7099423.20元予以追缴,对被告人张智慧的违法所得777174元予以追缴,对潘福均的违法所得2000元予以追缴;十、对扣押在案的车辆川F57952和手机予以没收。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从充分发挥刑事司法保护生态环境最大效能的角度出发,将委托单位因非法委托处置废物而节约的支出认定为其变相的“收入”,系变相取得的违法利益,作为委托单位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有利于从严打击污染环境犯罪,也符合污染环境罪惩治目的。方鑫公司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处置废酸,节约了生产成本,其节约的部分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另外,在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中,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数量是一个重要的量刑依据,由于部分危险废物无法查实去向,给环境造成潜在的危害性。本案中由于被告人拒不交代而无法查实部分危险废物去向,该部分危险废物数量应计入其犯罪数量。

在被告单位成都益正环卫工程有限公司等二个单位、吕顺体等十六名被告人污染环境案中,被告单位成都益正环卫工程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污水池清理、化粪池清掏、防水堵漏等经营活动。2017年9月至12月,该公司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被告人肖志伟、庞再见等3人介绍,并经公司负责人被告人吕顺体决定,分别从温江爱斯特(成都)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张杰处、都江堰市中亚有机玻璃有限公司唐刚处、被告单位成都晨光亚克力塑胶有限公司、被告人刘健处承接危险废物处置业务,并安排公司员工被告人肖锋、董长友、钟为才、刘自华、刘祚荣、蔡景平,利用公司罐车,伙同被告人蔡伟利用其罐车将危险废物运至四川省彭州市南部新城连封北一街、成都市青羊区西三环等地,直接排入城市污水井内,共计非法处置危险废物443.685吨。排放至彭州市南部新城污水井的危险废物沿污水管网进入沱江(长江支流)支流青白江,造成下游水体污染,青白江水业有限公司地表水生产停产172小时,截止案发直接经济损失100余万元。在案件审理中,被告单位成都晨光亚克力塑胶有限公司、黄世虎等9名被告人经与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磋商,主动进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共计交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50余万元。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成都益正环卫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晨光亚克力塑胶有限公司,吕顺体、蔡伟等16名被告人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应按照各自参与的数量承担责任。其中,吕顺体等10名被告人、2个被告单位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肖锋等6名被告人系被告单位成都益正环卫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受老板被告人吕顺体安排实施犯罪,属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认定为从犯;其余被告人、被告单位在共同犯罪链条中分别处于居间介绍、非法委托、非法处置地位,是污染环境犯罪的不同分工,其作用相当,属主犯。同时考虑相关被告单位、被告人的自首、生态损害赔偿等情节,对2个被告单位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和八十万元;对吕顺体、肖志伟等8名构成后果特别严重的主犯,结合其参与污染环境的数量,分别判处三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十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对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四万元至八万元不等的罚金;并追缴违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

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成都益正环卫工程有限公司、吕顺体等12名被告人不服,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系公安部、环境保护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挂牌督办的45起长江流域污染环境案件之一,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力大。本案坚持以最严格的环保司法制度、最严密的环保法治理念,对居间介绍、非法委托、非法处置等犯罪链条各环节参与人员均依法严惩,充分彰显了法治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其次,明确因非法排污而减少支出的污染物处置费用,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因违法节约的成本,其本质是追求非法利益,系变相取得的非法收益,将因违法犯罪节约的支出视为变相取得的利益即违法获得的收入而一并予以追缴,符合污染环境罪的惩治目的;否则,犯罪分子很可能仍因犯罪行为而获利,达不到惩治污染环境犯罪的目的。

两起案件的判决,对于促进各类企业增强生态环境意识,严格遵守国家规定,强化企业守法底线,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来源:法制日报 记者 杨傲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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