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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厅发布环评与排污许可证审查审批管理工作廉政行为规定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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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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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环境厅发布环评与排污许可证审查审批管理工作廉政行为规定

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评与排污

许可证审查审批管理工作廉政行为规定

(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局: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评与排污许可证审查审批管理工作廉政行为规定(试行)》已经厅党组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党组

2020年5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环评与排污许可证审查审批管理工作

廉政行为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管理工作,保证环评与排污许可审查审批工作廉洁高效,防止腐败现象发生,依据党的纪律规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环评与排污许可证审查审批管理工作及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环评与排污许可证审查审批管理工作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审批、技术评估、规划环评审查及排污许可证审核审批等行政管理活动。

第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和排污许可证审核审批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治严肃、纪律严明、作风严谨、管理严格的原则,坚决执行廉政建设各项规定,既要严格依法行政,又要热情为社会和企业服务。

第五条 参与环评与排污许可证审查审批管理工作的组织部门(单位)、执行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管理部门和技术评估机构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向任何单位指定环评与排污许可证申请工作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推销环保产品或指定环保设计、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单位。

(二)禁止索取或收受建设单位、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或个人赠送的财物,不得让建设单位、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报销应由管理部门或技术评估机构负担的费用。

(三)不得接受邀请参加旅游、社会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

(四)不得参加建设单位、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涉及与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审查审批有关的宴请。

(五)不得接受咨询费、评审费、专家费、礼金、购物卡、有价证券、电子红包等费用。

(六)不得通过说情、批示、打招呼、强令等形式影响、干预和妨碍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工作及审查审批行为。

(七)不得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不得在接待来访或者电话咨询中出现冷漠、生硬、蛮横、粗暴、推诿等态度,严戒“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环评与排污许可证审查审批管理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和投诉。

第七条 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环评与排污许可证审查审批管理工作及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非法收受财物的,按照有关规定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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