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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发布生态环境“免罚清单”施行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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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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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各地发布生态环境“免罚清单”施行

5月7日,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及有关部门共同召开上海市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工作新闻发布会,介绍本市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工作总体情况。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司法局共同制定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以下简称“ 免罚清单 ”)在此次新闻发布会上首次亮相,成为了本市的第三份免罚清单。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吴启洲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就免罚清单出台的背景、实施目的、具体内容等做了详细介绍。

免罚清单于5月1日起实施, 在我市生态环境领域尚属首次,在通过对历年处罚情况的分析、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后,对涉及建设项目、大气、固体废物、噪声、环境管理5个具体生态环境领域共11项轻微违法行为做出了免罚规定,基本涵盖了本市生态环境执法行政处罚中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

免罚清单的发布是在生态环境领域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改善本市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之一,有利于不断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提高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发挥企业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主体作用,引导企业主动守法,也是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水平的工作指引。特别是面对今年疫情防控的新情况,我们一方面抓生态环境保护,严格执法,另一方面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围绕“抓环保、促发展、惠民生”理念,助力企业复产复工,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同时,对免罚清单的适用条件进行了严格界定,比如首次发现、没有造成环境危害后果、及时整改等,符合免罚条件的依法不予处罚,同时免罚并非免责。生态环境部门将继续严格执法,不放松放宽执法监管的要求和标准,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下一步市生态环境局将做好免罚清单的部署实施、宣传培训和执法监督,确保免罚清单落地见效,让企业尽早受益,继续为上海不断优化更具国际竞争力的营商环境助力。

【11种免罚行为】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未依法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的;

四、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首次被发现,责令备案后及时备案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可以密闭,因未关闭空间或者设备而导致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首次被发现,当场整改,且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将废弃剧毒化学品、医疗废物、实验室废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废物以外的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在0.01吨以下,未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非危险废物中,首次被发现,且当场整改的;

九、违反《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因商业经营活动使用设施、设备导致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超标幅度在1分贝以内,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十、违反《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未制定操作规程,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十一、违反《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环境管理台账或者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首次被发现的。

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清单》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执法行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临沂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及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鲁环发〔2020〕1号)的相关要求,梳理形成《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清单》

本规定自 2020年 5月 1日施行,有效期至 2025年 4月 30日。本规定生效时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违法案件可以适用本规 定。我局将根据情况适时调整发布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清单。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清单

1、 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且日均值未超标的。

2、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或大气污染物倍数在0.1倍以内,或者pH值大于等于5且小于等于10,或者噪声超标在1分贝以内,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

3、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批先建”处于建设阶段,无污染物产生,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的。

4、 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

5、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污染防治设施已按环评要求建设或能证明达标排放的,项目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企业已处于验收阶段并经责令改正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验收或企业主动关闭项目或者恢复原状的。

6、 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0.1吨,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环境的。

7、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的,首次发现,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

8、 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首次发现,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

9、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首次发现,焊机不超2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整改的。

10、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或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首次发现,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且期间污染物达标排放的。

11、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首次发现,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

12、未按照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评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备案、应急培训、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及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且3年内未突发环境事件的,首次发现,经责令改正及时完成整改的。

13、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公开内容不全,首次发现,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14、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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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植物大战僵尸ol攻略
  • 编辑:王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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