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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训!调试期间未经许可排放污水,环保公司被罚29万!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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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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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教训!调试期间未经许可排放污水,环保公司被罚29万!

庆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环罚字〔2019〕101号

江苏天马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宜兴市和桥镇南新东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朝阳

江苏天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一案,经环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7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江苏天马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环县曲子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在设备调试期间不正当运行污染治理设施,未经许可通过雨水管网直接排放污水,对环境造成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7月26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权进行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7月26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环罚告字〔2019〕101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及根据甘肃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庆阳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庆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庆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县分局

2019年8月1日

来源:环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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