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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企业环境规范化管理指南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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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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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河南省企业环境规范化管理指南

河南省企业环境规范化管理指南

为促进企业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提升企业生态环境管理水平,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现制定河南省企业环境规范化管理指南。

一、主要目的

指导帮扶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完善环境管理制度,建立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的环保工作机制,规范污染治理行为,防范生态环境风险,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持续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二、适用范围

全省产生污染物排放的生产经营型企业。事业单位产生污染物排放的依照本标准执行。

三、主要内容

(一)企业行政管理

1.环保目标制定

企业根据现行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和行业规范,以及污染防治攻坚要求,制定企业环保年度工作目标和计划,明确责任、具体任务、指标和考核方式,并将计划进行细化分解,落实到生产管理、技术管理、污染防治等各个方面和环节。

2.环保机构设置

企业依法设置生态环境保护机构或专(兼)职人员。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分类,大型企业(含上市企业)设置环保专门机构,并配置专职环保管理人员;中型企业设置环保专门机构或兼职机构,配置专职或兼职环保管理人员;小型(含微型)企业明确环保管理责任人。

3.环保制度建设

企业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定期对制度的适用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

(1)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逐级逐岗明确环保职责,配备与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相匹配的岗位管理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结合自身生产工艺、污染物种类与治理要求,编制适用的环境管理岗位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包括:污染治理设施操作、运行和维修规程,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固体废物收集与贮存作业指导书、化验岗位作业指导书等。

(2)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账管理制度。各项污染治理设施建立运行台账,台账保存3年以上,台账内容包括: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安装运行情况、主要参数变化趋势、原辅料使用情况、日常维护保养、自动监控设备校准校验和标准物质更换情况等。

(3)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巡查制度。 按要求开展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巡查记录保存3年以上。巡查内容包括环保岗位人员在岗工作状态、各项环保规章制度落实、污染物排放、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危险废物管理、排污管网跑冒滴漏、污染治理设施计量器运行情况等。

(4)污染治理设施标志管理制度。制作统一规范的污染治理设施标志,主要内容包括:设施名称、类型、作用、使用有效期,并标明该设施运行管理责任部门与责任人,以及设施维护部门与维护负责人。标志需标识于污染治理设施现场显著位置,便于识别和警示。

企业环保制度还包括:环保考核奖惩制度;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更新管理;环保投入管理;环保相关认证管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排污许可证申报与执行管理;自行监测管理;清洁生产与资源综合利用管理;环保设备设施建设、验收、运营、变更与报废管理;危险废物管理;辐射源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信息报告管理;环境风险评估和控制管理等。

4.环保经费保障

企业每年制定环保经费投入计划,保障各项环保设施建设、运营、维护、改造,环境监测,环保宣传和人员教育培训,环境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装备配备及应急演练,以及其他与环保直接相关的物品或活动。

5.环境信息公开

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方式可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6.环保宣传教育培训

企业利用讲座、公告栏、目视化标识标牌、多媒体等多种方式,开展环保宣传、人员教育与培训活动,内容包括: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和行业规范,污染防治攻坚,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有关规定,企业环保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

7.环保档案管理

企业建立生态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完善档案。生态环境保护档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企业环保手续,企业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决定及落实情况,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情况等。

(二)环保管理制度执行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严格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

2.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

企业执行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确保建设项目配套污染治理设施及风险防范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排污许可证申领

企业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及登记排污信息。排污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变更并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排污企业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各项规定,做好台账记录、执行报告、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事项,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严禁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

4.自行监测

企业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或相应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保留自行监测记录,编写自行监测年度报告。自行监测内容和频次还需符合环评文件及批复、项目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以及相关标准和行业规范中对特征污染物的管理要求。被认定为重点行业企业的还需对土壤和地下水开展定期监测。自行监测可以依托企业自有人员、设备,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自有监测人员接受过相应技术培训和能力确认,自有监测设备应通过计量认证。

5.清洁生产与资源综合利用

企业坚持“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积极开展工业废水处理回用、能量梯级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工作,综合利用率指标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的。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按审核程序和时限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

(三)污染治理及排放控制

企业明确相关职责,确保污染治理设施设计、建设、验收等各环节得到有效管理,符合环评文件及批复、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要求。污染治理设施投入运行后,企业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要求,自行组织验收或申请验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取得验收批准文件。污染治理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暂停运转、闲置或者拆除、改造、更新治理设施,以文件形式上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企业还需做好生产及环保设施处于异常(如检修、开停机、事故状态下)情况时污染物的收集和处置。

1.废水

(1)废水收集:厂区内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清下水、雨水分开、规范收集。对含一类污染物的废水进行分类收集。排放含重金属、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按规定建设初期雨水收集设施。排污管网无跑冒滴漏现象。

(2)治理设施:各项废水污染治理设施完好、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与生产能力相匹配。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并联网。

(3)污泥处理和贮存:污泥压滤场所设置围堰,并作防腐防渗处理,保证污泥压滤水和渗滤液妥善收集,回流再处理。脱水后的污泥,存放在具有防雨淋、防渗、防扬散、防流失的场所。

(4)废水排放:企业各独立厂区只允许设一个工业废水排放口;生活污水若单独处理排放的或通过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只允许设一个独立的生活污水排放口。污水排放口采样点满足采样要求。废水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无偷排、漏排现象。

2.废气

(1)有组织排放

废气收集:生产车间各生产线产生废气的环节设置独立的废气收集装置,同类型废气进行集中收集处置,废气收集管网无破损,无堵塞。车间内无强烈刺激性气味。

治理设施:各项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完好、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并联网。

废气排放:排气筒高度、个数满足环境管理要求,废气采样位置、采样孔大小满足采样要求。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无偷排、漏排现象。

(2)无组织排放

工业企业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密闭存放,不能密闭的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企业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减少无组织排放,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环节,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及时收集处理;有毒、有害、恶臭气体集中收集和处理。

3.噪声

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降噪、减震措施,高噪声源设置警示标识牌,定期监测噪声排放情况,厂界噪声达到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

4.工业固体废物

企业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台账,按年度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对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相关要求,根据产废实际、工业固体废物类型,建设符合规范且满足需求的贮存场所。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的,与具有相应利用处置能力的单位签订合同,并保存好相关销售、利用凭证;跨省处置的依法取得移出地和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

5.危险废物

企业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符合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有关标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存档,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须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审批。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须有环评手续且通过审批,有内部管理原始台帐和相应的监测报告,做到稳定达标排放,次生危废得到安全处置。焚烧处置的安装烟气自动监控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并定期开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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