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油气能源  非常规气

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清零行动”开始啦!信用被挂“红牌”,可以这样修复

  • 来源:互联网
  • |
  • 2020-04-17
  • |
  • 0 条评论
  • |
  • |
  • T小字 T大字

原标题: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清零行动”开始啦!信用被挂“红牌”,可以这样修复

为进一步加大“信用中国”和“信用浙江”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推进力度,鼓励和引导不良信息主体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提高我市市场主体环境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根据《衢州市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实施方案》(衢信用办〔2020〕7 号)文件要求,日前,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了衢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行动方案。

一起来了解吧↓↓

一、工作目标

方案以受到行政处罚并已满一年及以上的失信主体(企业)为对象,按照行政处罚时间轴顺序“清零”原则,开展衢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清零行动”,切实提高我市市场主体生态环境信用水平,助推信用衢州建设。

二、修复流程

(一)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

1.步骤一:已满1年受到行政处罚的失信企业经核查在信用中国、信用浙江网站上存在未修复的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各分局告知相关企业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信用修复申请表;

②信用修复承诺书

③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件(营业执照副本、居民身份证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④整改证明材料(罚款缴纳证明、整改情况说明等);

⑤其他证明材料

2.步骤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各分局受理失信企业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备性进行核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不良信息主体提交的完整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予以核对。对于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不予信用修复,并书面告知理由,对于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出具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各分局根据以下信用修复条件进行修复:

①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②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修复期限应满1年及以上;

③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

④法律、法规、规章和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国家机关对信用修复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步骤三:失信企业将信用修复申请表、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件、信用修复承诺书、主管部门出具的信用修复确认书以及其他相关佐证材料等整套修复材料,提交到市行政服务中心13、14号窗口。窗口将当场予以初审,通过后上报国家或省信用主管部门进行信用修复。完成信用中国、信用浙江网站信用修复的,信用衢州网站将同步信用修复。各县(市、区)企业也可将修复材料提交给各县(市、区)信用办,由各县(市、区)信用办统一代为办理。

(二)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人除参照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要求外,应主动参加信用中国网站公益性在线培训(https://www.creditchina.gov.cn/pxpt/),并向信用中国网站提交信用报告(经申请,市信用办可提供免费下载)。信用中国网站核实后,将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

(三)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

在生态环境领域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均按最长公示期限三年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公示期满后,企业可按一般流程完成修复。

三、分步推进

(一)排查摸底阶段(2020年4月1日-4月15日)。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各分局将对近年来受到行政处罚的失信主体底数进行排查,建立失信主体行政处罚信用修复清单,并统一编号。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4月16日-2020年5月31日)。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各分局将根据行动方案,按照失信主体行政处罚信用修复清单,全面动员企业开展信用修复,争取在5月底完成存量清零。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0年06月1日后)。

全面总结,巩固经验做法,不断完善环境失信主体行政处罚长效机制,确保市场主体失信状况始终处于受控范围内。

信息多一点

相关链接: @全体企业,关于生态环境信用修复,这些问题你要知道

一、对 A 级和 B 级企业,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一)对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生态环境保护许可事项中提供便捷服务,在同等条件下予以积极支持;

(二)优先安排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资金补助;

(三)优先安排生态环境科技项目立项;

(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组织有关表彰奖励活动中,优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五)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二、对 D 级和 E 级企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一)重点审查其环境影响评价许可等生态环境行政许可事项;

(二)限制参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

(三)撤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

(四)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来源:衢州生态环境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
友荐云推荐
热网推荐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