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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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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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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行政处罚--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环境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责任: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登记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第四十七条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应当退回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 第二十八条 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证件。

3.《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 案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本机关是否有管辖权;(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三)证据是否确凿;(四)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六)适用依据和初步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在作出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四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第五十条 行政处罚听证按有关规定执行。

5.《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 本机关负责人经过审查,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五十三条 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可以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五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第五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

6.《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七条 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7.《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机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开。

19.《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

来源: 介休市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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