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厅关于入河排污口分类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生态环境局、有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为解决入河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手续不全、排放标准不一等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规范排污口的分类处置、审批和管理,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第22号令)等有关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的部署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有排污口的分类处置
(一)同时具有环评审批和排污口审批手续的排污口。环评审批和排污口审批的排放标准一致的,保持不变。环评审批和排污口审批的排放标准不一致的,执行较严的排放标准。
(二)有环评审批手续,无排污口审批手续的排污口。
1.在可予设置排污口的区域有排污口的,可以补办排污口审批手续。
2.在不予同意设置排污口的区域有排污口的,不予补办排污口审批手续,该排污口应当进行拆除或者改排入可予设置排污口的水体。
3.在不予同意设置排污口的区域有排污口,但水体功能实际已改变为可予设置排污口的,可在调整完水功能区划后,补办排污口审批手续。
4.补办排污口审批手续时,可根据环评审批所确定的排放标准,不进行排污口设置论证直接补办。
(三)仅有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口。无环评审批和排污口审批手续,只有排污许可证的,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环发〔2020〕12号)要求,按照新建项目审批排污口。
二、新设排污口的分类处置
(一)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设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日处理量500吨/日以下),可不进行排污口设置论证,直接给予排污口编号,登记备案即可。排放标准统一执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3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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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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