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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售卖商品缘何面临十倍惩罚性赔偿?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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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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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网上售卖商品缘何面临十倍惩罚性赔偿?

网上售卖商品缘何面临十倍惩罚性赔偿?

案例背景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是人民司法应尽的责任。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食品领域网上违规售卖现象频发,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同样需要法治予以规范。面对复杂多样的网络食品违规售卖现象,人民司法应如何回应现实需求,规范网络食品交易行为,依法对网络食品违规售卖行为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

基本案情

另查明,涉案商品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显示,公司名称为大安区牛佛镇郑某食品经营部,经营者为郑某,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大安区牛佛镇郑某食品经营部于2017年10月24日成立,2019年3月19日注销,梁某于2019年3月27日申请变更郑某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原告梁某曾多次因买卖产生纠纷并诉讼至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2020)川0304民初531号民事判决:一、解除原告梁某与被告郑某的涉案网络购物合同;二、被告郑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梁某购物款1956元,原告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所购涉案商品20盒退还被告郑某,不能返还的部分,按照原价折抵;三、被告郑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某支付赔偿款19560元。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 (2020)川03民终62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

太琨律创始合伙人、主任朱界平律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梁某通过淘宝网向被告郑某购买涉案商品,双方之间形成网络购物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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