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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异地互认!继江浙沪之后,京津冀自8月1日起实现互认,可异地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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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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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职称异地互认!继江浙沪之后,京津冀自8月1日起实现互认,可异地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

来源:北京市人社局、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津冀职称资格可互认

在本市职称晋升、岗位聘用、人才引进、培养选拔、服务保障等领域 与本市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要简化职称认定程序,减少人才重复评价,降低就业创业成本。

  • 对于 外省调入、系列转换、职业资格对应范围内 的专业技术人才,用人单位可按照岗位要求择优聘任。
  • 个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可持原职称证书直接申报 。
  • 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 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 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评价人群实现全覆盖

3类人才破格申报

  • 对于 取得重大 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首都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 重大贡献 的专业技术人才;
  • 引进的 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 ;
  • 长期在 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 的专业技术人才。

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将被记入“黑名单”

和学术成果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记入职称评审“黑名单”;

,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 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 在 两省一市 已经按照国家规 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在示范区内 跨域从事 与原专技职务相同或相近工作的, 无需复核或者换发职称证书 。
  • 对 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等,实行统一合格标准、 统一证书式样 。对考试合格人员, 允许跨区域注册执业 。
  • 对已经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在示范区内就业的, 不再要求对技能水平进行重新评价 。

通知全文:

通知全文:

京人社事业发〔2020〕12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31日

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三章 申报审核

,可放宽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按照相关规定破格申报职称评审。

第四章 组织评审

, 实行电子职称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评审机构应依托职称评审服务平台,提供便捷化的评价服务,进一步减少纸质材料,缩短办理时限,逐步推进职称评审网上申报、网上审核、网上反馈。

第五章 结果使用

经津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评委会评审或认定、由津冀职称管理部门核发的职称证书, 在本市职称晋升、岗位聘用、人才引进、培养选拔、服务保障等领域与本市核发的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用人单位可参考调入人员已取得的职称,按照岗位要求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人员,可持原职称证书直接申报。

,用人单位可按照新岗位要求和有关规定, 择优聘任与原职称级别相同的专业技术职务。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人员,除有特殊规定的系列外,可按照新系列的要求持原职称证书直接申报。

。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符合对应条件的人员按照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要求和聘任程序,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其职称评审权限或者超越权限和范围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评委会违反评审程序,不能保证评审质量,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令其停止开展评审工作、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取消评审机构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取得职称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由评审机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评审机构责令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审工作,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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