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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省开展“八大员”培训!设置10+岗位、核发全国统一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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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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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多省开展“八大员”培训!设置10+岗位、核发全国统一证书!

来源:湖北、四川、浙江、河北省住建厅,住建部

近日,多个省份发布开展“八大员”培训通知。

湖北

6月5日,湖北省住建厅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实施细则(试行)》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1、“八大员”培训岗位

根据住建部有关要求,我省暂对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标准员、机械员、劳务员7个岗位组织职业培训、测试、发证。

其中施工员、质量员分别细分为土建施工、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市政工程4个子专业

构建工艺员、信息管理员、构件质量检验员待住建部考核评价大纲和培训教材印发后再纳入统一培训测试管理。

2、建筑工人培训工种

根据住建部发布的职业技能标准,结合我省建筑企业需求, 先期开展4个类别共计22个工种的培训,具体包括:

  • 建筑工程施工类: 钢筋工、砌筑工 (建筑瓦工、瓦工)、 防水工、抹灰工、混凝土工、木工、油漆工、架子工、测量放线工 (测量工、工程测量员);
  • 建筑装饰装修类: 镶贴工、装饰装饰装修木工、金属工、涂裱工、幕墙制作工(建筑幕墙安装工)、幕墙安装工;
  • 建筑工程安装类: 电焊工(焊工)、电气设备安装调试工、安装钳工、安装起重工(起重工、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管道工(管工)、通风工;
  • 弱电工。

待住建部公布其它工种职业技能标准后,结合我省行业需求,相应增加工种。

建筑工人培训实行分级实施,各职业(工种)等级由低到高分为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五个等级。

原文链接:

四川

6月1日,四川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13家单位作为首批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单位。

1、13个培训岗位:土建施工员、装饰装修施工员、设备安装施工员、市政工程施工员、土建质量员、装饰装修质量员、设备安装质量员、市政工程质量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标准员 等。

2、开展试点工作时间:6月中旬至12月下旬

3、颁证管理:试点单位向培训测试合格人员核发全国统一编码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电子证书)”。测试合格人员通过系统自行打印自动生成的培训合格电子证书,证书可在培训信息管理系统查询。

原文链接:

浙江

4月23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实施办法》。

1、 13个 培训岗位土建施工员、装饰装修施工员、设备安装施工员、市政工程施工员、土建质量员、装饰装修质量员、设备安装质量员、市政工程质量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标准员。

2、培训报名以企业为单位,通过指定系统直接报名,不接受培训机构及个人报名。

3、培训期间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发现缺勤未达规定学时的,不得参加测试,可在一年内补足相同内容培训学时后再提出测试申请。

4、培训测试采用集中在线网上测试,时间为120分钟,成绩满分100分, 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成绩合格人员可获得培训合格证书,全国联网通用。

5、有投诉举报的,一经查实,对违规取证人员予以通报,注销其已发放的培训合格证书并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原文链接:

河北

3月13日,河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1、岗位包括:施工员(土建、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市政工程)、质量员(土建、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市政工程)、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标准员、构件工艺员、信息管理员和构件质量检验员等。

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依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开发的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 ( http://rcgz.mohurd.gov.cn) 开展。

2、培训流程:

  • 个人账号注册,个人或企业统一报名;
  • 培训机构审核报名资料,上传培训计划,组织培训,提交测试申请,组织测试。
  • 测试合格人员可通过培训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打印《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职业培训合格证”)。

职业培训合格证作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水平的证明, 在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予以认可。

原文链接:

延伸阅读

住建部官网发布《关于停止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统一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停止“八大员”统一考核和发放工作。

但最终“八大员”以另一种形式重新回归施工现场。

住建部官网发布《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针对“八大员”做出新的考核与证书颁发机制。

2019年6月28日住建部官网发布《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建办人函[2019]384号)。推动新的“八大员”职业培训工作。

1、电子证书全国通用、 全国联网 :

  • 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 在线生成电子 培训合格证;
  • 证书在 全国住建领域认可 ;
  • 各地及时将 培训数据上传 至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

2、考证更正规,加强过程监管:(相当于培训实名管理, 杜绝走过场)

  • 培训签到 表、 课堂视频 、照片等资料,要留存备查;
  • 组织开展不定期 实地抽查 。

3、培训、考试遵循“三个统一”:

  • 依据 统一的职业标准 、 统一的培训大纲 组织开展培训;
  • 通过 统一测试题库 进行考试。

4、继续教育:

  • 从取得证书次年起,每年应参加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
  • 2年累计不满64学时或未从事相应岗位工作的,重新参加培训学习;
  • 积极推广“互联网+培训”模式。

5、培训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 (一)一级及以上施工企业,且具有专门培训机构,如企业培训中心等。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的自有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为记录。
  • (二)具有相关办学资质的培训机构,具备从事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培训能力,长期支持行业人才培养工作,从业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
  • (三)开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课程的职业院校(含技师学院、技工院校)等,长期从事行业相关人才培养,为行业输送大量合格人才,无不良记录。

链接:http://rcgz.mohurd.gov.cn/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9〕9号),规范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以下简称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培训体系,统一标准要求

企业、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按照“谁培训、谁负责”的原则,对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开展培训、考核、发证。为保证培训质量,推动各地培训互认,培训机构应依据统一的职业标准、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开展培训,完成相应培训后,须通过统一测试题库对参训人员进行测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编码规则(见附件1)为测试合格人员生成电子培训合格证(见附件2),培训机构或者测试合格人员可自行下载、打印。培训合格证作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水平的证明,在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予以认可。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从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的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指导。我部根据行业发展需求,适时组织编修职业标准、培训大纲及继续教育大纲,建立并更新全国统一测试题库,供各地免费使用。已开发建立题库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按要求申请将地方题库纳入全国统一测试题库作为本地区培训测试的补充。

二、规范工作流程,提高管理水平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本地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实施细则,明确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指导、监督本地区培训工作;依据培训机构有关要求(见附件3),制定本地区培训机构具体条件,指导下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提出培训申请的各类培训机构进行招募、遴选。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中公示,供有需求的企业和人员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对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实施培训后,按要求向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测试申请,符合培训要求的,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抽取试题、组织测试。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培训数据上传至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确保数据准确有效。

三、加强监督指导,提高培训质量

四、落实继续教育,适应岗位需求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实际,依据继续教育大纲,以知识更新、学以致用为原则,对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提升其专业能力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促进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提升。从取得培训合格证次年起,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每年应参加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并计入个人培训信息记录。2年累计不满64学时或未从事相应岗位工作的人员,应重新参加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学习。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继续教育具体办法,做好学时认定等监督指导工作。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参加企业等培训机构组织的技术培训、学术交流等可计入继续教育学时。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资源库中选学的课程计入学时。鼓励各地探索务实高效的继续教育组织形式,积极推广“互联网+培训”模式,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提供多渠道、多类型的继续教育资源。

五、开展培训试点,稳步推进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选取有代表性的龙头骨干企业、职业院校、建筑产业工人培育示范基地等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试点。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文件精神和本通知要求,选取本地区有代表性的企业、院校等培训机构开展试点,并将试点方案和试点培训机构报送我部人事司。参与试点的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应培训条件,不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大培训投入。各地要坚持积极稳妥原则,在试点取得成效的基础上,总结归纳符合实际的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和职业培训工作方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稳步推进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试点有关情况请及时报送我部人事司。

附件:

1.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编码规则

2.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样式

3.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有关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6月25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样式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 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有关要求

为便于各地指导规范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工作,确保培训质量,就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提出如下基本要求:

一、培训机构类别

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的机构应为下列之一。

(一)一级及以上施工企业,且具有专门培训机构,如企业培训中心等。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的自有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为记录。

(二)具有相关办学资质的培训机构,具备从事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培训能力,长期支持行业人才培养工作,从业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

(三)开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课程的职业院校(含技师学院、技工院校)等,长期从事行业相关人才培养,为行业输送大量合格人才,无不良记录。

二、培训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熟悉国家职业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等不良行为记录。

(二)建立相对完善的培训管理制度,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内部规章制度,运营管理规范。

(三)具有与培训职业岗位、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实训设施、设备。

(四)有专门负责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机构,有与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一定数量的相关专业专职教师及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

(五)配备开展培训测试所必须的计算机、网络环境、视频监控等设备,自愿接受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培训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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