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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能源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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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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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山西能源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考生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以及山西省有关要求,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十条 学院成立由学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等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规则和确定招生计划,决定招生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并接受广大考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设在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具体负责学院招生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 学院招生规模由学院招生委员会研究决定 。根据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区域协调发展、毕业生就业状况,结合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确定分省计划。学校执行教育部和山西省教育厅核准备案的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数据为准。

  第十四条 投档比例:根据各省(市、区)生源情况确定投挡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五条 我校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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