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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作为非环评师非主持人的环评主要编制人员也被禁5年!因为报告表……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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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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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立案调查!作为非环评师非主持人的环评主要编制人员也被禁5年!因为报告表……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杭环罚[2020]61号)

当事人: **

身份:环评报告表编制主持人

身份证号码:4****************3

地址:*******************

我局根据生态环境部移送线索函,发现当事人主持编制的《杭州市建德市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我局于2020年12月4日 立案调查

我局执法人员对案涉项目进行了现场踏勘,调取了书面证据。现已查明,当事人为浙江 **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注册环评工程师,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4*****************)。浙江 **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与杭州建德 **********有限公司签订环境影响评价咨询服务合同,为其杭州市建德市 ********项目等4座综合供能服务站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杭州建德 **********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向浙江 **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该项目咨询服务费用21500元整;当事人作为编制主持人,于2020年3月编制《杭州市建德市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20年12月18日,我局组织专家对《杭州市建德市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质量问题进行复核,发现该项目位于“两江一湖”风景名胜区新安江-泷江分区外围保护地带,环评文件中项目拟建地址显示图与事实不符、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遗漏“两江一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目标、未按导则要求开展声环境影响分析等严重质量问题。经进一步调查, 该环评文件套用《杭州市建德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模版,部分内容与 ****环评文件中内容一致,编制过程中未按实际情况对相应数据进行修改,评价范围内遗漏“两江一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目标,也未按导则要求开展声环境影响分析。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

本局于2021年2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杭环听告[2020]6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我局认为当事人主持编制的环评文件中存在未开展相关环境要素或者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项目拟建地址显示图与事实不符、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遗漏“两江一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目标等严重质量问题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编制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的规定,经集体审议,决定处罚如下:

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下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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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南洋十大邪术国语
  • 编辑:王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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