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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死亡!升降机27楼下坠!11死2伤,项目经理/总监等13人被逮捕!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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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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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2人死亡!升降机27楼下坠!11死2伤,项目经理/总监等13人被逮捕!

据温州市住建局通报:

2020年11月4日,平阳县鳌江火车站站前区D-3-2-2地块工地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事故。一台施工升降机在下降过程中突然失控, 造成升降机内2人死亡。

全市立即开展整治

1、立即开展全市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主要包括:

  • 使用年限超三年的施工升降机的电机刹车装置和防坠器、起重设备的维修保养行为和检测行为;
  • 工程处于装修扫尾阶段参建各方的履职情况等。

2、本次事故涉及 三家施工升降机单位, 全市相关设备一律立即暂停使用:

  • 由天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出厂的所有施工升降机 一律立即暂停使用;
  • 由温州聚海机械有限公司负责 维保的所有起重设备 一律立即暂停使用;
  • 产权单位是平阳县赛铭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 所有施工升降机 一律立即暂停使用。

动画模拟事故发生过程

附通报全文:

附通报全文:

各县(市、区、省级产业集聚区、生态园、高新区、雁荡山)住建(建设)局、市政公用项目建设中心,各有关单位:

2020年11月4日,平阳县鳌江火车站站前区D-3-2-2地块工地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事故。一台施工升降机在下降过程中突然失控, 造成升降机内2人死亡,事故的危害性大且社会影响恶劣,现将该起事故情况通报如下:

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 直接原因: 制动器零件脱落突发卡位故障;
  • 主要原因: 升降机背靠轮材质和齿条止挡块与齿条间隙过大;

该事故施工升降机右笼在27层下行停层时,突发 升降机制动器内端盖和螺栓脱落卡位于制动盘与固定盘之间,造成停层时制动器无法正常闭合,制动力矩大幅降低,吊笼下滑。滑至21层时,达到防坠器动作速度,触发防坠器正常动作制动。

因该升降机防坠器齿轮位置的背靠轮采用无外套轮体的纯轴承设计,齿条止挡块与齿条存在 13mm间隙,在防坠器动作时冲击力的作用下,背靠轮轴承外圈因韧性不足受撞击碎裂,失去吊笼横向定位作用, 吊笼相对于标准节齿条发生10mm左右的偏位。导致已动作制动的防坠器齿轮与齿条失去有效啮合,吊笼制停失败,造成吊笼坠落事故。

责任单位的处理

事故工地的 施工单位、 劳务分包单位以及 施工升降机的安拆、维保单位 核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建议上报予以暂扣;

另:施工升降机的安拆、维保单位责令企业内部整改,在整改期间智慧住建系统关闭使用。

下一步工作要求

1.采取“三停”措施

  • 由天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出厂的所有施工升降机一律立即暂停使用 ;
  • 由温州聚海机械有限公司负责维保的所有起重设备一律立即暂停使用 ;
  • 产权单位是平阳县赛铭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所有施工升降机一律立即暂停使用。

产权单位是平阳县赛铭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所有施工升降机一律立即暂停使用。

在自查排除安全隐患后,再经检测验收合格,并报送属地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后,方可再次投入使用。各地需 全面排查辖区内所有起重设备,严格落实“三停”措施。

2、全面隐患整治

为切实提升我市事故防范能力,全面排查并消除隐患,我局决定立即开展全市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在全面落实我局已印发的《关于印发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温住建发[2020]174号)工作要求及全面排查安全隐患的基础上,吸取本次事故教训,突出整治重点,主要包括:

  • 使用年限超三年的施工升降机的电机刹车装置和防坠器、起重设备的维修保养行为和检测行为;
  • 工程处于装修扫尾阶段参建各方的履职情况等。

通过本次整治活动,全面排查消除起重设备安全隐患,从严整治我市起重设备市场上存在的违章操作、假维保假检测、陈旧设备“带病”运行等乱象,以进一步规范起重设备秩序。

3、健全管理机制

该事故工地为处于收尾阶段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此次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也暴露出我市建筑起重安全管理工作在设备的退场保养、维护保养、检测验收等方面存在着漏洞和短板,仍须进一步加强。

  • 我局将试点开展 起重设备特种工工长教育培训工作 ,实施 起重设备工长带班制度 ;
  • 试点实施 起重设备安拆企业诚信扣分制度 ,通过智慧工地考勤系统记录起重设备作业人员上岗情况, 对无证上岗、作业无考勤上岗记录、作业人员数量不足等行为予以诚信扣分;
  • 加强对起重设备维修保养工作的安全管理,试点实施 维保贴标签并上传照片的管理制度 , 维保时在起重设备的关键部位粘贴标签,并拍照上传到智慧住建系统;
  • 加强对起重设备检测委托行为的监管,鼓励项目总承包企业 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起重设备检测单位 , 检测单位由项目总承包企业直接委托签订检测合同,检测费用由项目总承包企业直接支付给检测单位等。

4、加大宣传教育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建筑起重设备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充分意识到建筑起重设备事故可能导致严重后果,事故属地住建局要 制作事故警示教育片,并组织召开事故警示现场会,按照 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加大事故警示宣传教育,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杜绝类似事故。

附件:

附件:

2020年11月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检查统计表

施工升降机安全标准化

警钟长鸣

。最终 13人被批准逮捕。

升降机事故发生地

动画模拟事故发生过程

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施工升降机第16、17节标准节连接位置西侧的两条螺栓未安装、加节与附着后未按规定进行自检、未进行验收即违规使用。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发布了该起事故的调查报告,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科长、项目经理、项目安全员等在内的 13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事故直接原因

调查认定,事故施工升降机第 16、17节标准节连接位置西侧的两条螺栓未安装、加节与附着后未按规定进行自检、未进行验收即违规使用,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已移送司法机关

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13 人)

1.施工总承包单位(6人)。

(1) 赵某军,男,群众, 安全科长,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 )刘 某 为,男,群众, 二分公司经理,主持公司全面工作,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3) 刘 某 军,男,群众, 二分公司副经理、现场实际负责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 5月14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4) 于 某 森,男,群众, 翡翠华庭项目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5) 刘 某 义,男,群众, 翡翠华庭项目工长,协助刘军负责现场管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6) 张 某 ,男,群众, 翡翠华庭项目安全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14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监理单位(1人)。

(7) 姜 某 ,男,群众, 翡翠华庭项目现场监理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14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3.事故施工升降机安装单位(5人)。

(8) 程 某 ,男,群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14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9) 程 某 明,男,群众, 生产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0) 程 某 ,男,群众, 安全员、安拆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14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1) 王 某 东,男,群众, 安拆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2) 胡 某 仓,男,群众, 安拆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4.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节能办(1人)。

(13) 于 某 华,男,中共党员,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节能办职工。违规在恒远管理公司兼职,担任翡翠华庭项目总监,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019年底,河北省住建厅再发通报,将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衡水*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衡水*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列入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

根据《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黑名单”信息有效期限自其被列入名单之日起一般为 12个月对列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在以下方面实施重点监管或依法限制:

(一)对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 严格审查;

(二)对建筑类企业, 加大对其所承揽项目的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

(三)不得作为行业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四)对建筑类企业,依法 限制其投标;

(五)资质许可机关 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等申请;相关注册执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不作为企业(单位)申请资质(包括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时的企业主要人员使用。对注册地在省外的建筑类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通报其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六) 12个月内两次被列入“黑名单”的省内建筑类企业,由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整改并对其进行资质动态核查,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提请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吊销资质。 12个月内两次被列入“黑名单”的省外建筑类企业,通报其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七)在“黑名单”有效期内,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上限实施处罚。

附:事故调查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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