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农民工”被判刑,投机取巧不可行
来源:基建通原创
作者: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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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琉月
前言:不是农民工变坏了,而是坏人变成了农民工
这年头有“假老板”、“假医生”、“假警察”,“假农民工”倒是个新鲜词。“假农民工”是指以务工为名与各建筑工地外包企业项目部签订合同或以口头约定后开始“上班”,“上班”不久便消极怠工、滋生事端,故意让用工企业辞退或借故离开,然后自定标准向用工企业索要“工资”、“误工费”、“车费”等费用,被拒绝后又以“农民工”讨薪为由,采取聚众到煤矿企业及其管理部门、政府信访部门上访或者以上访相威胁的手段,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的人。
行为人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方面采取了威胁或者要挟方法索取了公私钱财,犯罪数额均达到巨大以上,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行为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集团。
案例名称:
孙晋勇、田传军等与王某甲、蒋某甲等犯敲诈勒索罪一案。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经过:
1、有活干?我们来!
2、我不管,我是“农民工”,不干活也得给钱,不给就上访
3、哈哈哈,企业都怕“上访”,钱来得真容易
4、久走夜路必闯鬼
孙晋勇、田传军等与王某甲、蒋某甲等敲诈勒索罪二审刑事裁定书,维持了一审判决,孙晋勇、田传军等“假农民工”分别被判处2年6个月至15年不等有期徒刑及一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支招:
一、如何避免遇到“假农民工”?
重视拟用工人员的身份及背景调查,包括身份证件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有不良信息记录及工作经历等。 义务明确、内容具体的用工相关协议。 加强对农民工的日常管理。首先,在未正式确定录用期间,不应让其提前住在项目部或者做无记录的工作;其次,在正式用工期间,除基本的签到表与考勤表记录外,应当有相应的视频或录音资料作为辅助证明资料,以免企业遇到案例中的情况,有理说不清;最后,在薪酬结算与发放时,必须由农民工本人在工资条上签字确认,并且由用工企业直接发放至农民工本人的银行卡内。二、遇到“假农民工”如何处理?
赶紧报警!2019年4月9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此案中“假农民工”实施的犯罪行为属于“软暴力”,及时报警占据事情解决主动权。 赶紧解除劳动合同!整理“假农民工”从入职到闹事的资料,及时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 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此类情况!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
- 标签:冰镜
- 编辑:王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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