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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女子“轮奸”一年轻男子,造成其丧失性功能,这算是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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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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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看到过一篇报道,河北发生了一起案例,一名16岁青少年因三个女人“轮奸”而丧失了性能力。

张某的一位女朋友打电话给张某,请张某去一家餐馆吃饭,张某赴约后发现,一起吃饭的还有张某女朋友的两个女朋友(三人年龄都在30岁左右)

其间,趁张某去洗手间的空档,三女在张某的酒里下了春药,等张某回来,三女邀他一起干杯,然后三女又轮番灌张某酒,待春药起效后,三女提议打牌,如果张某输了,三女就和他们一起打“那个”。

因为张某身上没有钱,只好同意,因为张某喝了很多酒,加上春药的作用,没过两局,张某就输了不少。于是三女趁此机会向张某提出‘那个’要求。随后开始在张某身上乱摸,并将其衣服脱掉。三重戏持续两个小时。

辛苦的同时又兴奋过度,张某受了惊吓过去,三名女子赶紧将其送往医院,经抢救后才脱离危险,但张某却失去了性能力。

所以,女性对男性的性侵犯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奸罪是一种侵犯妇女性自主权的犯罪,其行为对象是构成要件之一,强奸罪的对象是妇女,而男子不是强奸罪的行为对象,因此,男子强奸妇女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不能侵犯妇女性自主权,即不能侵犯强奸罪中刑法保护的法益。所以,对女性的强奸不构成强奸罪。

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对妇女进行猥亵或者侮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公共场合聚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第九对强制猥亵罪进行了修改,对强制猥亵罪的对象不再有性别限制。以往我国刑法规定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妇女和14岁以下儿童。刑法典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典第237条中的强制性猥亵妇女、儿童罪的规定,将对妇女的猥亵改为对他人的猥亵,当然,"他人"也包括妇女和男子。

性骚扰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非通过性交手段进行的淫秽活动。性骚扰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男童意志,对其进行强迫性骚扰,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条规定,性骚扰可以发生于男女之间,也可以发生于同性之间,不论性骚扰的对象是妇女、儿童或男子,均为犯罪。

性骚扰,是指对他人实施的抠、舔、吸、吻、拥抱、手淫等行为,不包括性交。但对男性的性骚扰可能包括奸淫。

该案件中,三名妇女使用麻醉剂轮奸杨某,涉嫌强奸猥亵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因其他特别残忍行为致人重伤致人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该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例中,三名妇女的猥亵行为导致杨某性功能障碍。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规定:造成肢体残疾、毁损容貌、丧失听力、视力、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对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其他损害,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如果是“性虐待”导致其性功能丧失,也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当然要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是否有可能排除过失致人重伤罪?

(图片源自网络,与本文无关,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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