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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电商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拒绝7日无理由退货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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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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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

近日有关于化妆品的话题受到了许多网友们的关注,大多数网友都想要知道化妆品问题的具体情况,那么关于化妆品的相关信息,小编也是在网上收集并整理的一些相关的信息,接下来就由小编来给大家分享下小编所收集到的与化妆品问题相关的信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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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关于化妆品这个话题的相关信息了,希望小编分享给大家的这些新闻大家能够感兴趣哦。

近年来,网络购物成为了越来越多人的主要购物方式,而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相关问题与纠纷的数量也愈发增多,而例如“商家虚假好评、拆封商品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等诸多影响消费者网购体验的现象也成为了当前网络购物的主要问题。3月2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并对该规定中受到消费者关注的事项进行了说明。据悉,该规定将于今年3月15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正式实行。

网络购物(图源网)

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的介绍,《规定》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共20条。该规定对网络消费格式条款进行了规范,针对“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等实践中常见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行了列举,明确指出有上述内容的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规定》还对消费者反映较多的商品退货问题进行了说明,完善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加强消费者售后权益保障。《规定》指出,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不过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法新闻发布会

针对经常出现的虚假订单、刷单好评等现象,该规定也进行了说明。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他人签订的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从源头上鼓励经营者诚实经营,不要做扰乱正常市场的行为。

在外卖领域,新规定压实了平台经营者的责任。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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