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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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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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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21 证券简称:东华能源 公告编号:2017-059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华能源)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6月26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位董事。本次董事会于2017年7月7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会董事7人,实际到会7人。会议由董事长周一峰主持,达到法定人数,公司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符合相关法规,经审议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名单和数量的议案》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已经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同意: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名单和数量。

1、根据《激励计划》有关规定,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由于公司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告后,实施了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总股本1,619,962,82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0.5元(含税),2016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6月14日,除息日为2017年6月15日。

公司董事会根据《激励计划》有关规定及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5.56元/股调整为5.51元/股。

2、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414名激励对象中,有1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本次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52万股,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审议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名单和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414人调整为403人,授予数量由3,034万股调整为2,982万股。

综上,本次调整后,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5.51元/股,授予对象人数为403名,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982万股。

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已发表了独立意见。

相关内容详见2017年7月8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名单和数量的公告》。

董事高建新、任家国先生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2票。议案通过。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17年7月7日为授予日,授予403名激励对象2,982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已发表了独立意见。

相关内容详见2017年7月8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三、《关于收购淮安永泰燃气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

因公司经营业务需要,董事会审议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东华汽车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汽车)拟以现金方式收购淮安永泰燃气有限公司100%股权和该公司整体资产,具体情况如下:

1、拟由东华汽车出资1,700万元收购淮安永泰燃气有限公司100%股权和该公司整体资产。

2、本次收购前,淮安永泰燃气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600万元,公司成立日期为2014年12月24日,注册地址为:金湖县戴楼镇牌楼村九联组;法定代表人:姜飞;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截止2017年6月30日,该公司账面总资产为1,536.31万元,总负债为8.92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为1,527.39万元。2017年1-6月营业收入为0.00万元,净利润为-101.12万元(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本次收购完成后,东华汽车持有淮安永泰燃气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4、授权江苏东华汽车能源有限公司有权根据有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及实际情况的变化调整收购事项并出具相关文件。

5、本次交易对象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管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6、本次交易不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通过。

四、《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因公司经营业务需要,董事会审议同意:公司以及公司子公司太仓东华能源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仓东华)、东华能源(张家港)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港新材料)、南京东华能源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东华)、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新材料)、宁波百地年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百地年)、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加坡东华)向相关合作银行申请共计不超过48.17亿元人民币(原授信额度45.26亿元人民币),上述额度在获得有关银行审批后生效。具体情况如下:

截止本次董事会决议生效日,除了上述新增综合授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董事会审批通过,尚在有效期内的各类综合授信额度为190.18亿元,其中:东华能源49.40亿元,控股子公司140.78亿元。已实际使用额度124.32亿元,其中:东华能源35.30亿元,控股子公司89.02亿元(不含本次董事会审议的额度)。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通过。

五、《关于给予东华能源(张家港)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担保的议案》

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董事会审议同意:为全资子公司东华能源(张家港)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有关银行申请的13.79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以实际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给予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担保额度及授权董事会批准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在本年度担保额度(外币按同期汇率折算)及有效期内,根据银行授信审批情况,批准对子公司提供担保。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生效。

相关内容详见2017年7月8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给予子公司银行授信担保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通过。

六、《关于给予南京东华能源燃气有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担保的议案》

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董事会审议同意:为全资子公司南京东华能源燃气有限公司向有关银行申请的3.3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以实际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七、《关于给予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担保的议案》

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董事会审议同意:为子公司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有关银行申请的6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以实际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八、《关于给予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担保的议案》

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董事会审议同意:为全资子公司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有关银行申请的4.38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以实际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特此公告。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7月7日

证券代码:002221 证券简称:东华能源 公告编号:2017-060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7年7月7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17年6月26日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各位监事。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余华杰监事长主持,达到法定人数,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审议,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已经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审议同意: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名单和数量。

1、根据《激励计划》有关规定,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由于公司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告后,实施了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总股本1,619,962,82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0.5元(含税),2016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6月14日,除息日为2017年6月15日。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5.56元/股调整为5.51元/股。

监事会经核查认为:上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调整后的方案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议案通过。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截止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持有或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名单上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监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17年7月7日为授予日,授予403名激励对象2,982万股限制性股票。

监事会

2017年7月7日

证券代码:002221 证券简称:东华能源 公告编号:2017-061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名单和数量的公告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华能源)于2017年7月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名单和数量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相关审批程序简述

2017年6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7年6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核实的议案》。

2017年6月9日至2017年6月18日,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2017年6月22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说明》。

2017 年 6月27日,公司召开2017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17 年7月7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名单和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的情况

1、授予价格的调整

经2017年4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提交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以2016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619,962,82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0.5元(含税),共计人民币: 80,998,141.20元。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2016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6月14日,除息日为2017年6月15日。

根据《激励计划》有关规定,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派息时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上述公式,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应调整为:

P=P0-V=5.56元/股-0.05 元/股=5.51元/股。

2、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414名激励对象中,有1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本次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因此,公司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414人调整为403人。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人员。

3、授予数量的调整

由于1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本次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52万股,因此,授予数量由3,034万股调整为2,982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名单和数量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名单和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名单和数量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名单及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方案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名单和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对公司调整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名单和数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行为已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调整内容和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证券代码:002221 证券简称:东华能源 公告编号:2017-062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实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备忘录4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人员。

2、截止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次激励计划。

综上,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以2017年7月7日为授予日,授予403名激励对象2,982万股限制性股票。

证券代码:002221 证券简称:东华能源 公告编号:2017-063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华能源)于 2017 年7月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17年7月7日为授予日,授予403名激励对象2,982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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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况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已经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一)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限制性股票,公司通过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A 股普通股股票作为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授予对象及数量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5.56元/股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及数量: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414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业务及技术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3,034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619,962,824股的1.87%。

(三)解除限售安排

在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四)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在 2017-2018 年的两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业绩指标和个人绩效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本激励计划中所指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公司各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成本影响后的数值为计算依据。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未来业绩的任何承诺和盈利预测。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2、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在本计划有效期内的各年度对所有激励对象进行考核,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共有 A、B、C、D四个等级。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挂钩,具体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具体如下: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B、C,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合格,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解除当期限售。

计算方式:当期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期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解除限售比例。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则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2017年6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7年6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的议案》、《关于核实的议案》。

2017年6月27日,公司召开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17年7月7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名单和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成就情况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A 股普通股股票。

珍惜纸张就是珍惜森林。废纸是我们生活中,浪费最严重的资源。平时使用后的纸张,报纸,书刊,提议都进行分类,用过一面的纸能够翻过来做草稿纸、便条纸,或自制成笔记本使用;过期的挂历能够包书皮。在打印机旁备一个废纸储存箱,能够重复利用的打印纸必须重复利用,不能再利用的各种废纸必须要交给专业人员,按照可回收的价值,进行处理。

2、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17 年7月7日

3、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5.51元/股

4、本次授予向403名激励对象共授予2,982万股限制性股票,具体分配如下:

注:

(1)公司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数的10%。

(3)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授予日前6个月无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5、授予限制性股票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

六、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7年7月7日,根据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总额确认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则2017年-2019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上述结果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个月内未有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九、公司增发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的用途

公司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17年7月7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计划的授予日为2017年7月7日,并同意按照《激励计划》中的规定授予403名激励对象2,982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一、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十二、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等相关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东华能源2017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获授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证券代码:002221 证券简称:东华能源 公告编号:2017-064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给予子公司银行授信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为子公司东华能源(张家港)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港新材料)、南京东华能源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东华)、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新材料)、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加坡东华)与向相关合作银行申请的总共27.47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以实际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详细情况如下: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东华能源(张家港)新材料有限公司(原公司名:张家港扬子江石化有限公司)系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成立,注册资本160,000万元,公司现拥有其100%的权益。其经营范围:生产丙烯、氢气(限按安全审查批准书所列项目经营);从事丙烯项目的投资,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截止2016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596,246.55万元,总负债430,352.26万元,所有者权益165,894.29万元,资产负债率 72.18%。2016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23,880.17元,实现经营利润7,808.69万元,净利润5,573.90元。

2、南京东华能源燃气有限公司系经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成立, 注册资本 70,000 万元人民币,公司拥有其 100%的权益。其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危险化学品销售(按许可证所列项目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危化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禁止进出口商品和技术除外)。截止2016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198,645.52 万元,总负债118,742.30万元,所有者权益79,903.22万元,资产负债率59.78%。2016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73,975.42万元,实现经营利润 2,345.81 万元,净利润 1,868.94 万元。

3、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原公司名宁波福基石化有限公司) 成立于 2012 年 10 月 25 日,注册资本 260,000 万元,住所为宁波大榭开发 区东港北路6号。经营范围: 丙烯、聚丙烯、氢气的试生产(凭安全生产许可证 正式生产);其他危险化学品:正丁烷、乙烯、乙烷、丙烯、丙烷的批发(以上 项目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石油制品、化工产品、五金交电、建筑材料的批 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 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国内陆路货运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止2016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581,157.71万元,总负债319,569.56万元,所有者权益261,588.15万元,资产负债率54.99%。 2016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5,675.54万元,实现经营利润611.74万元,净利润 545.00万元。

4、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系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美金,为公司设立的专门从事液化石油气国际贸易的子公司,公司拥有其 100%的权益。截止2016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 274,808.46 万元,总负债 158,337.71 万元,所有者权益 116,470.75 万元,资产负债率 57.62%。2016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1,077,205.05 万元,实现经营利润 37,739.42 万元,净利润 33,231.62 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拟签署的保证协议合同,本次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张家港新材料、南京东华、宁波新材料、新加坡东华与各债权人银行分别签订的《银行授信协议》、《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等项下债权。张家港新材料项下银行的总金额不超过13.79亿元人民币;南京东华项下银行的总金额不超过3.3亿元人民币;宁波新材料项下银行的总金额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新加坡东华项下银行的总金额不超过4.38亿元人民币。本次担保期限以实际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四、董事会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为子公司张家港新材料、南京东华、宁波新材料、新加坡东华向相关合作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以确保其开拓业务发展之需要。公司实际持有被担保公司控股权,上述公司资产优良、经营稳定、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良好。

公司实际持有张家港新材料100%的股权,所担保额度主要用于项目工程建设和运营,项目盈利前景良好,资金安全和回款均稳定可靠;南京东华为公司从事液化气进口、销售的子公司,所担保额度均主要用于原材料采购的信用证开立、专项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开立银行票据等有关经营业务事项,属于正常的经营性业务,资金回笼稳定可靠;公司实际持有宁波新材料控股权,所担保额度主要用于项目工程建设和运营,项目盈利前景良好,资金安全和回款均稳定可靠;新加坡东华为公司设立的专门从事液化石油气国际贸易的子公司,所担保额度主要用于原材料采购的信用证开立等业务,属于正常的经营性业务,资金回笼稳定可靠。

公司董事会和独立董事认为:本公司实际持有上述被担保公司控股股权,其 资产优良、经营稳定、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良好。公司对内部担保信用的使用和 管理等,建立了担保管理制度,以及严格的内部财务控制、审计监督制度;对有 关业务的开展制定了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决策、执行流程;对各项业务往来制定了 信用评估体系和信用管理制度。为此,公司对其担保风险可控,符合公司业务发 展的需要,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上述担保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同意公司为其担保。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同意上述担保事项,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给予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担保额度及授权董事会批准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在本年度担保额度(外币按同期汇率折算)及有效期内,根据银行授信审批情况,批准对子公司提供担保。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生效。上述担保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累计对外担保的数量及对外担保逾期的数量

1、截止本公告日,东华能源为南京东华能源燃气有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为9.86亿元,东华能源为东华能源(张家港)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为19.20亿元,东华能源为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为30.50亿元,东华能源为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为3.65亿元,东华能源为子公司担保金额合计为63.21亿元,占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95.39%。

2、公司控股子公司东华能源(张家港)新材料有限公司对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2.66亿元。

3、公司为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太平洋气体船有限公司签署的协议《大型液化气冷冻船定期租船协议》(共计肆艘船)提供履约担保。(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2014年4月4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

4、公司为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南太平洋控股公司签署的《大型液化气冷冻船定期租船协议》(壹艘船)提供履约担保。(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2014年6月27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

5、公司为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HARTMANN SCHIFFAHRTS GMBH & CO.KG OR ITS NOMINEE签署的协议《大型液化气冷冻船定期租船协议》(共计伍艘船)提供履约担保。(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2014年9月23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

6、公司为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Petredec?Limited签署《大型液化气冷冻船定期租船协议》(共计叁艘船)提供履约担保。(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2014年10月29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

7、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或者因此导致的潜在诉讼事项。本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均无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东华能源(张家港)新材料有限公司、南京东华能源燃气有限公司、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 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有关资料。

人们一直以为地球上的水资源和空气是无穷无尽的,所以不担心把千万吨废气送到天空中去,又把数以亿万吨计的垃圾和工业产生的污水都排放到江河湖海,肆意地来弄污这有限的生活环境。每天千万吨的垃圾中,好些都是不能焚化或腐化的。工厂、汽车、发电厂等排放出的二氧化碳和硫化氢等物质,每天都会有人因接触了这些污浊空气而感染上了呼吸器官的疾病。如果我们仍然漠视这些专家们的警告,那么将来一定会沦落到无半寸净土可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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