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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增量配电业务投资六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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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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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干货|增量配电业务投资六问

2015年启动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明确了“三放开一独立三加强”的总体思路,其中鼓励社会资本有序投资配电业务、运营增量配电网是重要内容之一。前四批增量配电试点项目404个,基本实现地级以上城市全覆盖。第一波试水基本结束,争议问题不少,但认识趋于客观,各相关方基本达成共识。如果想拥有增量配电资产、开展增量配电业务,真正的机会来了。理解政策是前提。

(来源:微信公众号“能源理论与实践” 作者:每天一小步)

01

增量配电改革的目的

中发9号文: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按照有利于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和提高配电运营效率的要求,探索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的有效途径。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

有业内人士认为,增量配电改革主要目的是打破垄断、提升服务、降低成本、技术创新。改革过程中,最大的收益是发现了用户侧的存量配电资产目前游离于电力工业管理体系之外,至少两倍于电网资产,沉淀了巨额资产,忽视了专业管理,扭曲了市场价格,构成了高额损耗。用户存量资产,将成为本次增量配电改革的主要突破口。

02

什么是增量配电业务?

2016年10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印发《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明确了放开配电业务的范围等。配电网原则上指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220(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

2019年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发改经体〔2019〕27号),进一步明确增量和存量范围。

一是已纳入省级相关电网规划、但尚未核准或备案的配电网项目和已获核准或备案、但在相关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配电网项目均属于增量配电业务范围。

二是未经核准或备案,任何企业不得开工建设配电网项目,违规建设的配电网项目不属于企业存量配电设施。

三是电网企业已获批并开工、但在核准或备案文件有效期内实际完成投资不足10%的项目,可纳入增量配电业务试点,电网企业可将该项目资产通过资产入股等方式参与增量配电网建设。

四是由于历史原因,地方或用户无偿移交给电网企业运营的配电设施,资产权属依法明确为电网企业的,属于存量配电设施;资产权属依法明确为非电网企业的,属于增量配电设施。

五是各地可以根据需要,开展正常方式下仅具备配电功能的规划内220(330)千伏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可不限于用户专用变电站和终端变电站。

比较两个文件,增量和存量的定义更明确、增量范围相对扩大、要求更具体、操作性更强。概括起来,规划内、未开工或有效期内完成投资不足10%,仅具备配电网功能电网功能的220(330)千伏及以下局域网均属于增量配电业务。

03

增量配电区怎么划定?

2018年3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明确划分的依据:

1.配电网规划有关情况;

2.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业主确定情况;

3.配电网覆盖范围及产权归属情况;

4.配电网是否满足国家及行业对电能配送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在考虑外部电网的互联后,能否实现电力平衡和电量平衡;

5.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划分前,配电网运营单位与电网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电网接入意向或历史形成的实际供用电约定文件。

两个关键的原则:

1.配电区域原则上应按照地理范围或行政区域划分,具有清晰的边界,避免出现重复建设、交叉供电、普遍服务和保底供电服务无法落实等情况。

2.鼓励以满足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为主要目标的增量配电业务,支持依据其可再生能源供电范围、电力负荷等情况划分配电区域。不得依托燃煤自备电厂建设增量配电网,防止以规避社会责任为代价营造成本优势。

配电区内存量资产处置方式:

1.存量配电网资产产权单位通过资产入股等方式,参股拥有本区域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共同运营区域配电网;

2.存量配电网资产产权单位通过出售、产权置换等方式,将存量配电网资产所有权转让给拥有本区域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

3.存量配电网资产产权单位通过租赁等方式,将存量配电网资产租借给拥有本区域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运营;

4.存量配电网资产产权单位按照企业主管部门有关要求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厘清配电网资产运营权。

04

谁可以投资增量配电项目?

2016年10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印发《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申请并获准开展配电网业务的项目业主,拥有配电区域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并切实履行相同的责任和义务。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法人。

2.资产要求 。资产总额不得低于 2 千万元人民币。资产总额在 2 千万元至 1 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 6 至 30 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 1 亿元至 2 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 30 至 60 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 2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3.从业人员。拥有 10 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 员。

4.经营场所和设备。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5.信用要求。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8.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9.增加与从事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等,不少于20人,其中至少拥有两名高级职称和五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10.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具有五年以上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经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11.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配备安全监督人员。

12.具有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修人员。对外委托有资质的承装(修、试)队伍的,要承担监管责任。

13.具有与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场地设备和人员。

14.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义务。

没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需具备前6项条件,拥有增量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需具备全部14项条件。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业主,可以只拥有投资收益权,配电网运营权可委托电网企业或符合条件的售电公司,自主签订委托协议。

2019年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发改经体〔2019〕27号),进一步规范项目业主确定,所有新增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均应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

05

增量配电项目收益如何?

2017年12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2269号),明确配电价格定价方法。配电网区域内电力用户的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或市场交易电价、上一级电网输配电价、配电网配电价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本省情况,充分征求有关企业和社会意见后,选择合适的配电价格定价方法。

1.对于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配电网项目,采用招标定价法确定配电价格。竞标主体应同时做出投资规模、配电容量、供 电可靠性、服务质量、线损率等承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对合同约定的供电服务标准等进行监管和考核,没有达到约定标准的,相应核减配电价格。

2.对于非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配电网项目,可以选择准许收入法、最高限价法和标尺竞争法三种定价方法中的一种或几种方法确定配电价格。对于同一类型配电网,应选择相同定价方法。一是准许收入法。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能源主管部门确定配电 网规划投资及项目业主确定投资计划后,参照《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6〕2711 号),核定配电网企业监管周期内的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价内税金,确定监管周期内的年度准许收入,并根据配电网预测电量核定监管周期的独立配电价格。二是最高限价法。先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测算 某个配电网的配电价格,再参照其他具有可比性的配电网配电价格,结合供电可靠性、服务质量等绩效考核指标,确定该配电网的配电最高限价,由配电网企业制定具体配电价格方案,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鼓励各地探索建立最高限价随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效率提高要求挂钩的调整机制。三是标尺竞争法。先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测算某个配电网的配电价格,再按测算的该配电网配电价格与本省其他 配电网配电价格的加权平均来最终确定该配电网的配电价格。在首个监管周期,可给予该配电网以较高权重。配电网差异较小的地区,也可以同类型配电网社会平均先进水平为基准,按省分类制定标杆配电价格。

配电价格调整机制。配电网配电价格调整,应明确价格监管周期,做好过渡阶段价格衔接,并参照《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建立平滑处理机制、定期校核机制和考核机制。

电网具有天然垄断属性,属于公用事业,受政府监管是必然的。增量配电项目前期资金投入会较大,回收期较长,不可能是高收益的,它的业务定位决定了它一定是低收益、低风险且需要长期经营的业务。与高速公路相比,增量配电的投资不只是选好项目,更重要的是运营,运营效率决定了投资收益。提升增量配电运营效率,综合能源服务和引导用户合理用电是关键。

06

增量配电项目怎么干?

增量配电项目管理主要由九个步骤,分别是规划、业主确定、配电区划分、项目论证及核准、项目建设、公网接入、价格核定、许可申请、配电运营。

1.规划。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规划需纳入省级相关电网规划,实现增量配电网与公用电网互联互通和优化布局,避免无序发展和重复建设。具备条件的,还应与分布式电源、微电网、综合能源等方面的发展相协调,允许符合政策且纳入规划的分布式电源以适当电压等级就近接入增量配电网,但试点项目内不得以常规机组“拉专线”的方式向用户直接供电,不得依托常规机组组建局域网、微电网,不得依托自备电厂建设增量配电网,禁止以任何方式将公用电厂转为自备电厂。规划编制过程中,地区配电网规划和输电网规划经论证确需调整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按电力规划管理办法履行相应程序后予以调整。

2.业主确定。一是所有新增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均应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二是尚未确定业主的试点项目,地方政府部门不得直接指定试点项目业主,任何企业不得强行要求获取试点项目控股权,不建议电网企业或当地政府投资平台控股试点项目。已确定业主的试点项目可维持项目各投资方股比不变。三是已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应由产权所有人向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申请作为配电网项目业主。

3.配电区划分。申请划分配电区需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业主确定材料;配电区域基本状况;配电区域划分协商情况及存在的主要争议;主张的配电区域划分方案及论证依据。

地方相关主管部门收到配电区域划分申请后,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方及相关各方出具配电区域划分意见。

4.项目论证及核准。项目业主完成可行性论证并获得所有支持性文件,具备核准条件后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申请项目核准。

5.项目建设。地方相关主管部门收到配电区域划分申请至正式出具配电区域划分意见期间,配电区域划分相关各方(含申请方)原则上不得在相关配电区域内进行配电网施工建设。在试点项目获批至项目业主确定的过渡期内,为满足新增用户用电需求,经地方政府批复后可由电网企业先行投资建设配电设施并运行维护,也可由地方政府指定企业先行建设配电设施,并委托有能力企业运行维护。待项目业主确定后,先行建设的配电设施可选择折价入股或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

6.公网接入。增量配电试点项目业主应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接入系统设计报告,由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组织评审论证,论证过程应充分听取电网企业意见。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协调确定接入系统意见,电网企业根据协调意见,按照电网接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运行安全要求,向项目业主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并网服务,不得拒绝和拖延并网,不得对参股项目和未参股项目差别对待。

7.价格核定。省级价格主管部门选择合适的配电价格定价方法,支持增量配电网企业在保证配电区域内用户平均配电价格不高于核定的配电价格水平情况下,采取灵活的价格策略,探索新的经营模式。

8.许可申请。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简化优化许可条件、加快推进增量配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资质〔2018〕102号),不须完成配电区域内所有配电网络及配电设施的建设,具备向现有电力用户供电的能力,具有配电网网络后续建设规划,承诺供电能力、供电质量符合《供电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即可。

9.配电运营。配电区域内的售电公司或电力用户可以不受配电区域限制购电。配电网运营者不得超出其配电区域从事配电业务。一个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售电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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