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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建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处罚经营者应实时公示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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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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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 任震宇)日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其官网公布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作为《电子商务法》实施后第一部针对电商监管的具体细则,多位专家在接受采访时认为,《征求意见稿》对《电子商务法》进行了细化和落实,但部分条款也存在一定争议,需要进一步完善。

  完善“大数据杀熟”条款

  条款

  《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浏览历史等个人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或者展示商业性信息的,应当同时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观点

  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律师赵占领表示,这一条款是对《电子商务法》中关于“大数据杀熟”条款的完善。《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电子商务法》规定的是经营者不能根据消费者的个性化特征在搜索结果中提供相应结果,也就是说,《电子商务法》对“大数据杀熟”的限制主要集中在搜索结果中。但现在很多经营者不是在搜索结果中根据消费者个性化特征推荐商品,而是根据个性化特征在网站或者软件的页面上展示甚至主动推荐了商品。《征求意见稿》要求经营者不能根据消费者个性化特征直接展示商品信息,这是对《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的进一步完善。

  经营者信息公示应更详细

  条款

  《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观点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芦云告诉记者,经营主体的信息公示是十分重要的,可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征求意见稿》基本沿用了《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但作为对上位法进一步细化的部门规章,应该让条款更有可执行性,更加细化,简单重复《电子商务法》的规定没有太多意义。

  芦云表示,公示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消费者知情权,但有的经营者可能公示虚假信息,或者公示后企业情况有变动却没有及时更改修订,这样公示可能就失去了意义。因此,芦云建议,《征求意见稿》可以规定经营者信息公示的核验程序,同时要求相关监管部门和电商平台联合推出核验方式。

  平台处罚应实时公示

  条款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八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的,应当自决定作出处理措施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在平台内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予以公示,载明平台内经营者的网络店铺名称、违法行为、处理措施、公示期限和发布时间等信息。”

  观点

  芦云认为,现实中,网络交易的规模很大,尤其是一些热门的商品或者卖家,24小时就能产生少则几百多则几千上万单的交易。该规定要求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商家的处理措施要在24小时内公示,可能导致由于平台更新不及时,使消费者的知情权受限,产生新的侵权问题。既然已经作出了处罚,就应该马上公布,防止其他消费者受害,不应该给24小时窗口期。

  协助消费维权应具体化

  条款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观点

  芦云认为,该规定和《电子商务法》第六十一条相似。《电子商务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在现实中,平台经营者其实在消费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时,往往不愿意协助消费者维权,或者口惠而实不至。《电子商务法》第六十一条由于规定得比较原则,具体操作难度较大。《征求意见稿》作为对《电子商务法》的细化,应该有更细致的规定,对平台的配合应该有明确的要求,比如规定平台应该采取哪些协助的方式、对消费者提供什么样的帮助等措施。

  “逐次授权”有争议

  条款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应当逐次征求消费者同意,不得采取一次性授权方式获得消费者同意,不得因消费者不同意收集与该网络交易活动无关的个人信息而拒绝向其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观点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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