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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拉槽致人死亡 贵阳市政赔偿22万元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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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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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消费者报贵阳讯(记者 刘文新)贵阳市民郑扬(化名)骑自行车时掉进市政施工留下的拉槽受重伤,31天后不治身亡。近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贵阳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赔偿郑扬的家属经济损失22.4万余元。

  2018年5月7日上午,郑扬骑自行车经过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中曹司路时,掉进道路施工后留下的拉槽,头部受重伤,在医院治疗31天后,不幸离世。医生推断死亡原因为重型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

  郑扬家属了解到,该路段拉槽是贵阳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进行刨铣施工后留下的,现场未设置警示标志。

  今年1月14日,郑扬家属将贵阳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诉至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28670.84元。

  南明区法院审理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窖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贵阳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是事发路段的施工单位,在施工结束后未在事发路段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事发现场照片显示,路面经过被刨铣后留下有坑洼不平的拉槽,存在安全隐患,因此对郑扬的受伤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另外,《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事发路段有禁止非机动车进入的禁行标示,郑扬未遵守有关交通法规,同时他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对路面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尽到必要的审慎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其本身存在过错,依法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被告贵阳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承担70%的责任,郑扬担责30%。据此,法院一审判处被告贵阳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赔偿郑扬家属经济损失301765.79元。

  贵阳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不服一审判决,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贵阳市中院二审改判双方各承担50%的过错责任,由贵阳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赔偿郑扬家属经济损失失224118.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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