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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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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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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7日,记者从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获悉,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合理行政,保护交通运输和城市道路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广州市城市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新颁废止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市道路运输市场形势,该局修订了《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下称《规定》)和《广州市交通运输和城市道路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规定》适用于广州市各级交通运输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所指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交通运输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拟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综合裁量的权限。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各级交通运输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将根据管理对象、违法行为的表现、可取得证据的差异,按能够量化的予以量化的思路,结合危害后果作出具体裁量结果。裁量结果原则上分为一般、较重、严重三个档次,分别适用一般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一般档次处罚取处罚标准的下限,较重档次处罚取处罚标准的中间数,严重档次处罚取处罚标准的上限。

  交通运输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将严格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正原则和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

  《规定》指出,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是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将不予处罚;对违法行为人违法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或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将依法从轻;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是主动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且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当事人,予以依法减轻处罚。

  而当事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或拒不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采取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等方式阻挠执法机关查处,或对举报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或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又或是违法行为引起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将依法从重处罚。

  《规定》同时明确,交通运输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书面告知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发现有不当或者违法裁量行为的将主动纠正。

  据悉,《规定》有效期为5年,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变化或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原《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及裁量标准的通知》(穗交规字〔2018〕14号)同时废止。

  南方网全媒体记者 李欣 余秋亮

  图片:张波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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